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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安乐死完善法外救助

2015年01月27日06:44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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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拒安乐死完善法外救助

  一岁的男童严重脑损伤,父母看着勉强维持生命的儿子痛不欲生,含泪请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是,再大的痛苦,再毅然的决绝,却不能突破法律的禁区——这一做法与我国法律相悖(1月26日新华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并帮助其完成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众多申请安乐死者无法逾越的法律底线,也注定了安乐死目前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因为安乐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非个案。

  有人认为,从医学的角度看,让晚期绝症患者选择安乐死摆脱病痛折磨,是一种无可厚非的行为。但是法律的口子一旦打开,其负面影响是无法预料的。荷兰2001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后,荷兰老人由于担心自己一旦生病就会面临被安乐死的危险,因而大量外迁到周边国家定居。

  在我国医疗救助体系还不发达的现状下,有些病症并非医疗技术的原因无法救治,而是因为患者经济状况等原因无法得到最佳或及时的治疗,陷入“无钱医治而遭受病痛折磨”的悲哀之中。有法律专家曾说,“如果立法允许安乐死,安乐死会被滥用,因为法律鼓励人们这样做的;如果有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患者单位、患者亲朋的暗示,促使患者安乐死的决心。”

  当生存真地成为一种穷尽所有手段都无法排除痛苦的折磨,生命尊严和生命权利的情法死结,终究还得用合适的方法打开。在现有的条件下,法律的口子无法打开,但是法律之外的救助和救济途径必须跟上,完善医疗救助体系,让病有所医不再难,比刑法所禁止的积极安乐死,更应引起社会的重视。

  湖南 午光言/法律工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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