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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责任须有法律界限

2015年01月29日06:36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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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组织责任须有法律界限

  近日,浙江宁波东钱湖马拉松官网发布了《致东马参赛者的一封信》,称东钱湖有关部门对东钱湖马拉松赛事重新进行安保、救援、天气、路线等综合评估后,不同意此次赛事举行。起跑前5天比赛被“叫停”,这引起了众多跑友的质疑(1月28日《都市快报》)。

  体育法明确指出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但体育活动的组织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这不仅让组织者顾虑重重,也让地方政府有诸多担心。

  对于民间赛事、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来说,对活动的参加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组织者未尽到相关义务而导致参加者遭受人身损害,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组织者负有事前的准备义务、警告和告知义务以及活动中的谨慎行为义务。特别是大型体育赛事,建立起市场企业、民间组织、项目协会等多方协同的组织体系,加之社会和市场的良性互动、双重助推,才能解决好谁办赛、如何办的难题。

  当前国内马拉松赛不只是有专业的顶尖高手参加,更多的是大批草根“跑马”爱好者。对于这些参加者来说,也应当意识到任何体育活动都有风险,特别是运动量较大的马拉松赛,自愿参加在法律上是“自冒风险”行为,对于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只有法律为民间组织的体育比赛划清责任的跑道,才能让政府、组织者、参加者各就各位,各负其责,保障民间体育赛事健康发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浙江 郭敬波/法律工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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