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专门立法整治金融理财产品营销乱象
2015年02月10日08:3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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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日多地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现象被曝光,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又重回公众视线。据媒体报道,银行柜面人员以各种方式变相销售保险、基金等产品,是存款失踪的原因之一。夸大收益、少提风险、存单变保单,甚至有柜员打着高息存款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多年来理财产品销售忽悠消费者的现象导致很多消费者深受其害,却往往只能吃哑巴亏。
专家指出,当前法律较为分散,可操作性不强。应制定一部金融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条例,详细规定销售理财产品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强化金融监管机构行政监管,统一监管规则,引入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有奖举报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实现社会协同治理。
受误导被理财消费者维权难
“老夫妇遭银行大堂经理忽悠,存款变保险”、“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忽悠客户存单变保单”、“银保产品再现误导销售,警惕年终奖存款变保单”……类似新闻标题屡见不鲜,每一个标题背后都有着被忽悠者的无奈和酸楚。
除了存单变保单,银行工作人员经常会向办理存款业务的储户介绍理财产品。据媒体报道,有些储户听信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的高收益购买了理财产品,但随后却发现该产品存在工作人员并未提示的风险。
“这种行为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银行营销机构对消费者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应该遵循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说。
“虽然经媒体多次曝光,这种现象仍普遍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就是因为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银行工作人员在不合理的行业内部奖励机制诱导下,为获取按照理财产品销售规模而计算的奖金,不惜漠视金融消费者合法财产权利。”刘俊海说,受害的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收益低,如同为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甚至杀一头牛也未必能追回一只鸡。
此外,媒体还曝出,有些保险或理财销售人员与银行柜台人员串通,忽悠销售产品以分享提成;有些高息存款其实就是非法集资,即柜员违规将储户存款直接转账给缺钱企业,从中赚取中介费。
“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客户可以要求宣布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损失的,银行应当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非法集资、违法收取中介费,如果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对具体行为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说。
法律操作性差急需专门立法
王宗玉介绍,关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方面的法律,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还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调整。这些法律规定了商业银行经营基本规则,禁止欺诈消费者,诚实信用进行银行业务。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遭遇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赔偿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最低不少于500元;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当前法律总体来讲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由于理财产品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忽悠的人比较多,消费者维权困难,法律落实有难度,处罚力度也不强。”王宗玉说,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对理财产品经营销售作出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后果和责任。
刘俊海建议,应提高立法位阶,由国务院制定一部金融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条例,而不是由分散的部门规章作为管理依据。当前有些部门没有相关规章,有些规章调整范围很有限。他认为,在立法时应该坚持三个主要原则:
首先是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其次要大篇幅、浓墨重彩地规定销售理财产品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强调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易解性和正当性,让消费者在对产品收益及风险有全面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作出科学投资决策。
此外,刘俊海提出,要引入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理财产品通常适用金额比较大,购买者很多都是离退休人员或者中低收入阶层,对于他们来说投资风险直接影响家庭生活稳定。“应给消费者两三天后悔时间,后悔权行使之前资金是不能动的,不能打给缺钱企业,等三天后消费者说不后悔了才可以,这个制度非常重要。”刘俊海说。
统一监管规则实行有奖举报
“当前之所以出现理财产品监管盲区和漏洞,主要是因为一行三会三龙治水的监管体制。理财产品往往卖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又投资给另外一个企业,投资架构很复杂。从长远看,应探索金融业统一监管模式,建议一行要保留,三会要整合,建立统一的国务院金融监管总局。”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从近期看,在监管体制不作出大改革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必须统一监管规则,打造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快捷高效、规则统一的,24小时360度全方位、跨时间、跨地区、跨产业的理财产品监管体制。
“除了强化金融监管机构行政监管,还需要调动金融消费者参与理财产品市场监督的积极性,实现社会协同治理。”刘俊海说,行政监管不能单打独斗,包打天下,也不是灵丹妙药。应该发挥市场博弈功能,让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形成对等、公平、有效的市场博弈,最重要是引进以下几条制度:
首先是引进有奖举报制度。凡是欺诈、误导金融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可以从金融监管机构罚款中提取10%至20%的金额,用来重奖消费者。
其次是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金融消费者也是消费者,因此在遇到欺诈行为时,适用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消费者受欺诈越多,受奖励越大,充分发挥法律狠狠处罚欺诈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补偿受害者、高效警示同行业、进而教育全社会的五大社会功能。
第三是引进公益诉讼制度。例如在发生大规模理财产品销售欺诈行为时,中国消费者协会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挺身而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成本低、效果好,能够提升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同时提高消费者维权收益,甚至把消费者维权成本变成零。(记者李想)
(责编:刘茸、杨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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