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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需要本土文化的支撑

2015年02月17日06:33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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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治需要本土文化的支撑

□ 漫画/刘道伟

  习俗是规范现代人们交往行为的制度性事实,根据现代性的法律价值对习俗进行改造,通过立法将之充分吸收到法律体系中来,通过司法将习俗作为特殊法源使之成为裁判尺度

  □王彬

  春节即至,这个承载着中华民族厚重文化传统的节日,是国人最为企盼的日子。因为,在这个节日里,千家万户“尽孝长者、奖掖晚辈、阖家团聚、共享天伦”,让人心向往之。在这个节日里,人们通过团聚这种形式表达着对未来的希望,对幸福的追求,对彼此的祝福;春节期间的习俗也紧紧围绕这些主题,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甚至浸淫着人们的法律生活。比如,有的地方“年底不要账”,法官若想在春节前了结一个债务纠纷往往勉为其难;再比如,有的地方“正月里不打官司”,这些地方法院的立案庭在正月里就冷冷清清。

  上述现象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习俗的力量,它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不可小觑。我们知道,法治是人们普遍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但是,“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普遍性事业,更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在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普遍性的规则必然遭遇地方性的习俗,这就需要我们有效处理法律与习俗的关系,春节期间的习俗也概莫能外。因为,习俗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往往是法治的重要支撑,是法律运行的力量之源。

  法治建设须尊重生活习俗,这是因为,法治并非是单一的制定法体系,而是一个具有生活、规范与意义三重向度的世界。规范世界乃法治之表,源自于生活世界,旨在规范生活世界,料理中国人生,照拂中国人心;法意世界乃法治之里,承载中国文明之道德理想、是非观念与法理体系。法制和法意乃法治之两翼,相互区分却又相得益彰,但是,唯有生活世界才是法治之根。因为,正是人们的日常生活秩序型构了规范世界的法制安排,反映了意义世界的是非曲直。所以,法治的理想状态是三重世界贴切无间,据义履方,允为世道。若规范世界脱离生活世界,国家法律将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律之运行将事倍功半;若规范世界与生活世界合纵连横,以公是公非打理人间事务,将是非曲直委诸浩瀚法意,那么,法治将成为一种日常的生活方式,法律的运行将事半功倍。

  习俗之所以能够代代传承、生生不息,是因为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口耳相传、约定俗成的“默会性知识”。这种知识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表达着人们的生活情感,承载着人们超越的道德理念,反映着理想人世的生活期待。因此,对于生活世界而言,习俗是日常的生活方式;对于规范世界而言,习俗是内生于社会的自发性秩序;而对于意义世界而言,习俗则是衍生于文化的共识性价值。

  比如,春节期间对祖先的祭拜表达着传统中国人“慎终追远”的情怀,正月里人们的“无讼”诉求则体现了传统儒家“以和为贵”的大同理想。饶有趣味的是,《唐令拾遗》记载,在唐代开元年间,国家就规定官员“元正、冬至并给假七日”。看来,我国法定假日的历史由来已久,可追溯至唐代。这种春节期间休养生息的规则体现了农耕社会“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生活习惯,因为,古人的春节是养精蓄锐、蓄势待发的时节,冬天万物凋敝,春天生机盎然,顺时令而作息反映了中国人“天人合一”的文化理念,从而外化为官方放假的行为方式。

  可见,习俗不仅仅规范着人类外在的日常行为,还承载着人类心灵中内在的超越理念,更凝结着人类生活中朴素的道德情感。所以,法治作为一种制度体系和意义体系,应当将法律和习俗各归其位,各展其长,从而并行不悖。来自国家的法律,作为一种正式的规则体系,是代表精英文化的大传统;来自社会的习俗,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规范,是代表草根文化的小传统。

  对于存在“文化断裂”的现代中国而言,随着法制现代化的不断深入,法律移植不断,国家转型频仍,古典中国“天理国法人情”的运行格局已被打破,大小传统之间的和谐关系需要重新建构。在这样的背景下,习俗并非是阻碍法制现代化进程的绊脚石,而是现代民族国家法治建设的助推器。我们不能将习俗作为国家权力改造的对象,而应当将之作为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而认真对待。因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通过历史传承积淀的民族习俗是建设现代法治的本土根基。

  在这个意义上,以法律僭越习俗,则会导致法力不显,法意不彰;以习俗僭越法律,则将导致权威失落,信仰沦丧。对此,曾经在北京实施的“禁放令”是一个极好的例证。早在1993年,北京就实施“禁放令”全面禁止人们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目的是为降低灾害事故,防止环境污染。毋庸置疑,这一目的是为促进大众福祉。然而,这一立法“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千百年来,人们已经形成春节燃放爆竹、驱鬼辟邪的习俗,通过立法的方式断然否定这一习俗,显然不得民心,有违民意。因此,人们“知法犯法”,警察“疲软”执法,安全事故仍然频发,这一规则无法得以真正实施。经过法律与习俗的十年博弈,在2006年“禁放令”改为“限放令”,法律最终向习俗妥协。这一事例告诉我们,通过法律硬性地改变习俗必然徒劳无功,因为,“法律是人为制定的,而习俗则是人们对生活的感悟”。

  无独有偶,最近贵州高院新晋院长在全省法院院长会上,发布了一道特有人情味的院长令:所有人都必须请年假,过年必须回家陪父母过年。尽管在我看来,“过年回家”属于习俗调整的范畴,法律不能过多干预,但是,这位院长的命令并非法律,故无可厚非,而这恰恰体现了政治道德对习俗的尊重。我们知道,夙夜在公,勤勉工作是我们国家提倡的政治道德,甚至是对公务员进行考核的法律标准,然而,在这位院长的认知中,对家庭的责任并不逊于对国家的责任。因为,“回家过年”的春节习俗体现了中华民族优秀的家庭道德,公务人员首先遵守家庭道德,履行家庭责任,做到表率作用,方能实现为政以德。所以,无论是法律还是政治道德,唯有对习俗保持充分的尊重,为习俗的运行保留充分的空间,具有现代性的法治体系才会得到本土文化的支持。唯有如此,人们才能真正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治的权威才能得以彰显。

  习俗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社会中的文化记忆,对于习俗的历史维度,我们须“发思古之幽情”,充分尊重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追溯历史中的“活法”。习俗是规范现代人们交往行为的制度性事实,对于习俗的现实维度,我们须对之进行创造性转化,根据现代性的法律价值对习俗进行改造,通过立法将之充分吸收到法律体系中来,通过司法将习俗作为特殊法源使之成为裁判尺度。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来源:法制日报)

(责编: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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