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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法草案有新修改 进一步明确恐怖主义定义

2015年02月26日09:08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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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反恐怖主义法草案有新修改 进一步明确恐怖主义定义

  法制日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朱宁宁 今天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继续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恐怖主义等定义,将恐怖主义的定义修改为:“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同时,根据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草案将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等定义从附则移到总则。

  草案一审稿在附则中规定了恐怖主义等定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有关定义的规定尚不够准确,建议进一步作出更清晰的界定,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和有关公约的规定,对恐怖主义等定义作出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作出上述修订。

  法院可直接认定恐怖组织人员

  法制日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朱宁宁 新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并增加规定外交部为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申请的部门。

  草案一审稿第六章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了规定,并在第七十条中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申请。

  在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地方、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除了由行政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外,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审判直接认定。有的部门提出,在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中,对于联合国以及外国政府提出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也存在根据我国法律和承担的国际义务通过国内程序予以认定的问题,需要明确这类情况由谁提请认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作出上述修改。

  开封验视配备安保依规进行

  法制日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朱宁宁 新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草案一审稿第十七条规定,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制度。第三十条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一条中规定,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重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安保人员。

  在上一次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各地各方面情况不同,不加区分一律作出硬性要求,实践中难以执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出上述修改。

  使用技术接口须经严格手续

  法制日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朱宁宁 反恐怖主义立法要处理好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强化执法规范,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人权保障的力度,新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从多方面进行了修改。

  新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使用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时,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新草案完善了一审稿第四十二条关于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批准程序的规定,增加规定,依照本法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于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七条关于盘问、检查、传唤等措施的规定,新草案明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在草案一审稿第五十条关于查询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中,新草案增加规定审批程序。

  此外,对于草案一审稿第五十二条关于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的规定,新草案明确了批准程序、适用情形和期限,并适当调整有关约束措施。

  完善恐怖事件应对制度措施

  法制日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朱宁宁 新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对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管理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上一次审议中,针对草案一审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列举了危险物品的范围和管理措施,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这样笼统规定不够明确,缺少针对性。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出了上述修改。

  针对低空空域开放和无人机等技术发展的情况,根据有关方面意见,此次新草案增加规定,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此外,根据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新草案对一审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预设技术接口、报备密码方案的规定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增加电信、互联网、金融等单位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规定,将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由不得少于三十日修改为不得少于九十日,明确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确定标准,增加恐怖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时军队、武警相应人员行使现场指挥权的规定等。

(来源:法制日报)

(责编: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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