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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公证作用降低继承成本

2015年03月07日14:36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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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发挥公证作用降低继承成本

  □法制日报记者张媛

  2015年初,一篇名为“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中疯传,一时引发轩然大波。虽最后被指系误读,本报也曾专门刊文对继承法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但还是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继承法的广泛关注。

  自1985年10月1日起至今,继承法已施行近30年未作修改。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承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如何修改继承法?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广生有看法。

  “在我国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沿用原有的继承公证模式是低成本、高效率实现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的优良制度设计。应循之路是要求公证机构主动承担咨询、调查及调解职能,努力降低当事人实现继承权的成本。”高广生说。

  修改继承法要立足国情

  修改继承法,立足我国国情是根本。

  高广生认为,我国当前家庭财产差异巨大,独生子女家庭占据社会主体,人口老龄化逐渐突出。因此,修改继承法要立足我国现实,在制度设计上尽可能降低继承成本及司法成本,避免因制度创设而对现行法律制度造成较大冲击。他认为,现阶段修法,注重法律的预防性功能,遏制诉讼率急剧攀升的发展趋势,才能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实现持续有序及快速良性发展。

  同时,高广生建议在继承法中规定密封遗嘱及遗嘱检验制度。

  “密封遗嘱形式有利于保护立遗嘱人的隐私,满足其追求保密与安全的需求。”高广生指出,公证机构对订立密封遗嘱的当事人要提供充分的法律协助,对于立遗嘱人密封遗嘱的情况以及封缝处签名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并依据公证法规定的保管事务职能对密封遗嘱加以妥善保管。

  据了解,为保障遗嘱的有效执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民法典中规定了遗嘱检验制度。据此,高广生建议在我国继承法中确立以公证方式处理的遗嘱检验制度。

  “关于遗嘱的提交、保管、开启及利害关系人的通知等,均属于程序性规定,可由公证机构作为司法辅助机构依据公证职能及制度设计予以办理。”高广生说,同时,公证法所规定的遗嘱保管业务,继承法中的公证遗嘱制度以及公证行业公证遗嘱库的建立与查询功能,均可为公证机构实行后续的一体化遗嘱检验提供保障及便利。

  在高广生看来,遗嘱检验中的确定开启日期——通知有关人员——现场开启遗嘱——制作现场记录等一系列程序,由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公证机构来完成,更为符合公开、公正、真实、高效的法律设计原则。

  公证机构出具继承证书

  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遗产种类也变得多元化,遗产处理需要将多元财产种类归为一体,就需要建立统一的财产证明和管理制度。

  对于高广生来说,这就是继承证书制度。

  “现代国家普遍建立了继承证书制度,这是法律顺应社会变革的必然结果。”高广生认为,继承证书是继承根据之一,继承根据是据以实现继承权的公文书依据。基于社会公正方面的考量,继承不再是纯粹的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私事,为实现对债权人和需要特别照顾的继承人利益的保护、对个人尤其是公职人员财产的监控、保障国家税收的目的,债权公示催告、特留份、遗产清单、遗产管理等制度纷纷建立,这些制度在系统论上均需要围绕一个基点运行,这个基点就是继承证书制度。

  据统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2009年、2010年分别审结继承案件38036件、48877件,而全国的公证机构同期受理的继承案件分别是531337件、566502件,后者是前者的十倍还多。

  高广生建议,在继承法中规定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由公证机构出具继承证书,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机构所特有的顾问、咨询及证前、证后的调解职能,具有中立、快捷、亲民、非讼的优势,有利于快速有效地解决继承领域的家庭矛盾,将诉讼消弭于无形。”高广生说,继承法颁布后30年的继承公证历程,充分证明了公证机构是称职的公民财产继承确权法律服务机构,兼顾了公民利益、社会稳定、司法效率等多方面的效能,在继承领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为放弃继承权设定期间

  高广生建议,应将“继承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开始且有资格继承遗产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继承的表示。逾期未表示或者已经接受遗产分配的,视为接受继承。接受或者视为接受继承后不得再放弃继承。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附条件、附期限的无效”写入继承法。

  “这是为了促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及时做出选择而使法律效力尽快确定下来,以免被继承人的财产长期处于继承人不确定的状态。”高广生解释说。

  同时,高广生指出,应在继承法中规定后位继承制度。

  据介绍,后位继承制度是指因遗嘱中所规定的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由某遗嘱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又转移给其他继承人承受。被指定首先承受遗嘱人遗产的继承人叫前位继承人,之后从前位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叫后位继承人。后位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中所规定的某种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才能从前位继承人那里取得财产。

  “后位继承有利于充分维护遗嘱人的意愿,便于其作出适当的财产安排,有利于遗产留在家族内部。”高广生认为,尤其在遗嘱信托不发达的我国,后位继承部分实现了类似遗嘱信托的功能。

  法制日报北京3月6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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