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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权益屡遭侵害维权乏力

2015年03月07日14:37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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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权益屡遭侵害维权乏力

  □法制日报记者朱宁宁

  细心观察不难发现,原本应该受到全社会尊重的法官,受到的误解和无端指责越来越多,法官被诽谤、谩骂、侮辱、恐吓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受到殴打、伤害、刺杀。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认为,如果不能尽快扭转法官维权的被动局面,将严重影响法官队伍稳定和健康持续发展。“我建议修改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法官个体维权效果有限

  在超负荷的工作压力、超常人的心理压力、超复杂的社会压力之下,不少优秀法官特别是基层一线的办案能手无奈地选择离开审判岗位。甚至在司法改革已经启动,法官待遇即将明显提升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一些法官辞职的现象。

  “这与法官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息息相关。法官的人格尊严是司法权威的具体化,尊重法官即尊重司法,维护法官权益即是维护司法权威。”左世忠说。

  左世忠认为,之所以屡屡发生侵害法官权益事件,既有体制外因素,也有体制内因素。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官调处矛盾纠纷的主角身份,承担了过多社会责任;民众法律意识欠缺,对审判活动的客观性和风险认识不足,造成法官与当事人的矛盾不可避免;法官职业化保障不足;法官的控告权和保障措施流于形式,对侵犯法官人身权益的行为打击不力。

  形势严峻,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有司法体制无论在认识、法律顶层设计、维权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先天不足。据左世忠介绍,由于法官权益保护机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在制度层面上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法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只能通过个体行为进行维权,维权效果十分有限。

  维护法官权益问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应当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赋予法官较高的职业尊荣和社会地位,是法官职业能够吸引、保持优秀人才的关键。在这方面,我国尚有较长的道路要走。”左世忠说。

  委员会应具有四大职能

  左世忠建议,修改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时,明确规定在中级以上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及其日常工作机构,专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法官维权的制度和措施,接受法官职业权益方面的投诉,调查、审核维权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派员处理法官职业权益纠纷,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积极争取法官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左世忠认为,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具体职能,可以分为四个方面。

  首先,充分保障法官的职业权益。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法官办案责任制,明确法官职务豁免情形,确保法官依法裁判的言论免受不当追究;监督、审查不当处分法官的行为,确保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调离或提前离职离岗,或受到降级、免职、撤职、辞退等处分;保障并支持法官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就相关不当决定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直至合理解决。

  其次,要全面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针对法官人身安全案件屡发频发问题,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督促辖区内法院健全安检措施,适时增设必要的安检设备;强化司法警察在维护法庭秩序与安全方面的职责,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务时不被非理性当事人纠缠、阻碍、侵害;设置法官安全特别保障机制,对承办重大涉黑涉恐刑事案件的法官以及当事人有报复意图且对法官个人发出现实人身伤害的情形,可应法官申请给予全方位特别保护,必要时为其居所安装报警设施。

  再次,维护法官的职业尊荣与社会地位。要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包括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从严惩处干预法官依法办案,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接受、核实法官投诉,向组织人事部门反映法官履行职务的真实情况,促进和保障法官职务正常晋升;积极争取社会舆论支持、理解法官工作,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如实反映相关案情、表达法官诉求、维护法官职业荣誉,争取法官群体的社会话语权;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派员支持或接受法官委托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最后,保障法官福利待遇落到实处。近年不断发生的法官过劳死事件表明,除法官工资应在全社会工资体系中保持较高水平外,休假、疗养、职业保险等福利待遇同样深刻地影响着法官的身心健康与幸福指数,应当作为法官权益的重要内容给予特别关注,为法官能够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创造有利的基础物质条件。

  “只有法官权益保障机构有效运转起来,使每一位法官都沐浴在权益保护的阳光之下时,法官才能自主和自觉地推动司法权的规范有序运作。”左世忠表示。

  法制日报北京3月6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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