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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红梅:应重新考虑居委会法律定位

2015年03月08日09:53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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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袁红梅:应重新考虑居委会法律定位

袁红梅代表

  □法制日报记者朱宁宁

  去年,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东关街道东方家园社区党总支书记袁红梅就提了社区矫正的事儿,今年,她依旧关注社区矫正,而且又有了些新想法。

  “之前的社区矫正制度落到乡镇一级的时候,基本就很少能起到作用了,因为资金和人员都明显不足。”谈到目前基层社区矫正制度,袁红梅驾轻就熟。

  虽然问题不少,但现在让袁红梅感到有起色的是,在一些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已经开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改变了这种被动局面。“我觉得这个做法真的很不错。”袁红梅说,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获得相对专业的人员提供长期稳定的服务,而不是暂时的不稳定的志愿者服务;另一方面,现在社区工作者考上社会工作师和助力社会工作师的也越来越多,这是另一个让袁红梅感到欣喜的变化。“这样一来,通过政府购买就可以发挥出这部分人作用。达到双赢效果。”

  但是,这种新的变化也让袁红梅产生些许担忧。她告诉记者,“政府购买服务运行这一两年之后,我发现有一些毛病,首先,政府要买什么,不应该随意,应该有个向群众问需程序,有时候政府购买来的服务根本就不是老百姓所需要的。其次,中饱私囊现象比比皆是,对现实中的官商勾结现象要严厉打击。基于此,这次人大会上,袁红梅的第二份建议就是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

  除了这些,袁红梅还建议修改居委会组织法。在去年提出的相关建议基础上,今年,她的建议中又增加了新内容,希望能把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应该重新考虑居委会的法律定位。

  “居委会现在不是法人,没有办法承担相应的法律权利义务,建议参照社会团体的管理办法,赋予相应的法律地位。对于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参照社团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这样的话,会很大地激发居委会工作人员积极性。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这样可以更好地完成政府交给的任务。”袁红梅说,只是单纯的要求居委会签订责任状啥的,而不赋予相应的权利,这显然是不合适的。现在大部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都没有明确的身份,显得很另类,上保险都不知道列在什么名目里。这确实是个问题。现在提倡全面依法治国,应该解决这个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

(责编:谢方一(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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