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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朝阳代表:建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予以立法保障

2015年03月13日10:38 |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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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罗朝阳代表:建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予以立法保障

  法制网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 王芳“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缺陷,影响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必要制定法律予以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广西百色市田阳县新立村党总支书记罗朝阳建议,制定《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以及修改《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罗朝阳代表说,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提高检察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起到积极作用。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罗朝阳代表说,目前,全国人大没有出台专门法律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法律地位的确定,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和2014年9月印发的《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仅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属于部委规章范畴,效力等级较低且具有较强的部门色彩,并不正式列入国家法律体系的范畴;在《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不起诉或撤案处理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程序,这使得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法律规范的位阶效力大打折扣。

  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当前我们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都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但该《规定》主要是针对自侦案件办案过程和处理上的监督,只规定了原则性的程序,没有具体操作细则;而且人民监督员如何对检察机关其他工作监督程序和方式等方面没有作明确规定。

  为此,罗朝阳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参照我国人民陪审员的法制化模式,通过制定《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予以立法保障,在遵循“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及外部监督”这一基本的法律定位,并修改《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作出规定,进一步确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地位,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司法部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规章制度做细化规定,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明确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健全监督程序,规范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行为,以便赋予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明确的法律效力及实践操作性。

(来源:法制网)

(责编:谢方一(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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