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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职务发明条例完善发明制度

2015年03月13日10:48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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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出台职务发明条例完善发明制度

  法制日报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陈丽平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民进中央常委、天津市委会副主委何志敏代表提出,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应尽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务发明制度。

  何志敏说,与美国等创新型国家的科技创新成果所有权归发明人所有的做法不同,我国科技进步法、专利法等法律均规定,受单位雇佣员工的发明创造成果均归单位所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取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这是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的基本特点。

  “众所周知,科技创新离不开两个基本要素。”何志敏说,一是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二是单位对资金、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投入。一方面,发明人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没有发明人的智力劳动就无法进行创新。另一方面,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发明创造本身的复杂程度也在增加,完成一项具有现代意义的发明创造必须依赖有效的组织管理、团队合作以及资金、仪器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的支撑。因此,对于一项职务发明来讲,职务发明人付出智力劳动,单位付出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双方共同努力完成发明创造。要想激励科技创新,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就要平衡好单位和发明人的权益,让智力和资金的投入都能合理分享发明创造的收益,以此来激励双方的创新积极性。

  何志敏说,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职务发明制度,但实践中还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职务发明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单位忽视和侵害发明人权益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挫伤了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三是目前缺少对职务发明制度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制。

  何志敏建议将制定职务发明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推动条例尽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应当要求单位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公平协商,合理确定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激励双方的创新积极性;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采取“约定优先”原则,尊重单位与发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合法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况,建议规定法定最低标准,以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合理的奖励报酬。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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