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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宁代表:应明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法律地位

2015年03月14日15:17 |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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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蔡宁代表:应明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法律地位

  法制网北京3月13日讯 记者张亮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认为,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应考虑把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写入法律规定。

  1979年制定、1983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制、职能权限、履职程序、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作出规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蔡宁认为,乡镇检察室制度立法符合中央有关政策要求。在乡镇设置检察室契合社会治理转变、社会矛盾源头治理、检察工作重心转移的时代要求,对于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深化基层法律监督、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乡镇检察室制度立法很有必要。乡镇检察室制度立法有助于完善乡镇一级司法体系。在现行司法体制框架下,公安在乡镇设有派出所,法院设有派出法庭,司法局设有司法所,只有检察机关在乡镇未设法定派出机构,不利于建立配套的司法监督制度和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分工制衡机制。

  对于派驻乡镇检察室的现状,蔡宁分析说,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最高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认同和支持的难度较大。各地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标准不统一,数量不均衡,级别不一致,管理不规范。这些都需要立法予以规范。

  蔡宁认为,乡镇检察室制度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作为我国检察制度建设的一项创举,1982年开始探索,经过发展、整顿、停滞、恢复等几个阶段,总结了成功经验,研究解决了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河南省检察机关于2009年3月启动了这项工作,按照慎重、稳妥、严格的要求,相继在全省重点乡镇派驻110个检察室。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乡镇检察室已经成为基层法律监督的触角,联系群众的纽带,便民利民的窗口,司法办案的支点,锻炼队伍的阵地,受到了基层党委、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肯定和赞誉,乡镇检察室制度有了较为丰富的实践基础,基本具备立法条件。

  结合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的特点和司法实践,蔡宁建议:在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增设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设置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的规定。

(来源:法制网)

(责编:谢方一(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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