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中国特色司法模式的三种渠道

□ 郝铁川
打造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模式(体制和审判方式),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进行这项工作可从如下三个方面努力:
第一,注重借鉴融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
在法律渊源方面,中国司法机关近年来创造了富有特色的以成文法为主、以案例指导制度为辅的法律适用模式。大陆法系的特点是以成文法、法典为主要的法律形式,优点是法律容易为一般人熟悉,缺点是容易出现法官对法律规范有不同的理解,要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比较困难。英美法系的特点是以判例为主要的法律形式,尊重先例,法官造法。其优点是容易保持历史的延续性,缺点是法律实施的成本较高。
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重视法典、成文法,所以近代我们虽然首先被英国侵略,但却没有移植它的法系,而是通过清末法制改革主动移植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法典制度。近年来我们在保持用成文法为主要法律形式的前提下,也借鉴了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同样情况没有同样对待的问题。最高法院2010年11月为了统一法律适用,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建立了判例指导制度,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来审判类似案例。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机关不仅是人民法院,还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有三个系列,公安指导案例系列,检察指导案例系列和审判指导案例系列,分别指导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工作。显然,案例指导制度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但又与之有明显的不同,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审判方式方面,中国司法机关近年来创造了富有特色的融汇纠问式与抗辩式元素的审判方式。英美法系审判方式采用当事人主义或抗辩式,大陆法系则采用职权主义或纠问式。区别是前者的法官不参与调查,不直接参与庭辩,由当事人现场辩论,各自呈现自己的调查并互相攻击对方的弱点,律师的责任是想尽一切办法(不管是否道德)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战,法官和陪审团必须认为当事人所说的就是案件事实,根据并只能根据庭辩中双方的辩论词句进行有罪无罪的判断。后者则是法官可以调查取证,控制庭辩进程,对不符合事实的证词进行干涉,律师的责任是帮助委托人呈送证据和其他所需材料,为委托人寻找有利证据。纠问式审判与抗辩式审判无所谓孰优孰劣,只有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整体素质的审判方式才是最适合的审判方式。
中国原来无疑是实行纠问式的审判方式,近年来的审判方式更多地强调要借鉴英美法系的抗辩式,但毕竟抗辩式对法官、控辩双方的素质要求及其审判成本远远高于纠问式,结果,现在我国的庭审模式融汇了纠问式和抗辩式两种元素。即:体现纠问式特点的法官可以亲自调查取证以及庭审中第一阶段法官主导法庭调查,与体现抗辩式的庭审第二阶段法庭辩论并存。
第二,在坚持单一制国家司法体制的前提下,吸纳联邦制司法体制的元素。
中国多年来一方面坚持单一制为主体形式的国家结构,另一方面又注意吸纳联邦制于我有益的成分。例如,在港澳地区实行的“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显然就是在坚持单一制原则基础上吸纳了联邦制国家结构的成分。
与单一制国家的司法体制一般实行司法权归属中央的单一司法体制不同的是,联邦制国家一般是实行联邦法院与各州法院两个系统并存的司法体制。联邦法院执行联邦法律,处理联邦制下跨成员单位之间的纠纷。中国地域辽阔,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方面的地方保护主义挥之不去,借鉴联邦制二元司法体制的做法,设立跨行政区域的司法机构,审理跨行政区的各种案件,确有必要。
第三,注意吸纳中华法系和中国革命法制中的合理因素。
中华法系中法官审理案件时注重道德教化、调解与惩罚相结合,判决书注重说法与说理相结合,这些已被今天的司法机关吸纳。调解制度已构成中国特色司法模式的一部分。
有人对中国革命法制不屑一顾,其实,它也有一些值得今天借鉴的成分。最突出的是体现我党群众路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第一,在我国经济比较落后、交通条件不够发达的地方,以及对一些参加诉讼的残疾人士、行走不便的老人,带卷下乡、就地审判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是可以仿效的。如《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21日《小场所大便利:剑阁诉讼服务点的蝴蝶效应》一文报道,四川剑阁县大部分乡镇地处偏远,一场官司打下来,群众要在几十公里的山路上跑几个来回。剑阁法院为此设立法院诉讼服务点,通过定期服务和预约服务的方式,将人民法庭的工作触角进一步向偏远乡镇和村组延伸,开展预约立案、巡回审判、协助执行、信访化解、普法宣传等工作。
第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民、利民的精神,借助现代科技仍然可以转化为庭审成果。《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23日《湖南靖州“电话法庭”快刀斩乱麻》一文报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搭建便民利民平台。一是开设了视频法庭——“QQ视频法庭”。通过组织当事人双方通过视频实现对话,减少当事人讼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开设了电话法庭。分处两地的当事人都愿意离婚,法官通过电话查证确定之后,让不在法庭所在地的一方当事人传来经过公证的愿意离婚及其子女扶养协议的邮件,了结此案。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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