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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性骚扰法避免受害者成“沉默羔羊”

2015年04月02日09:15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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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制定反性骚扰法避免受害者成“沉默羔羊”

  □法制日报记者李想

  从2001年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在陕西西安曝光,到2005年第一起有关性骚扰的胜诉案件出现在湖北武汉,近年来性骚扰事件屡见报端,性骚扰已经从一个陌生的词汇变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傅振邦认为,现有法律缺少对性骚扰的直接规制,性骚扰案件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等问题,很多受害者成为“沉默的羔羊”。他建议,制定专门的反性骚扰法,增加雇主责任,加大追责力度,推进反性骚扰法治化进程。

  女青年成主要受害对象

  “职场和学校成为性骚扰高发区。”傅振邦说,调查表明,一半以上性骚扰来自工作场所,侵害者主要是上级或同事。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管理规范化程度低的新兴经济类型企业性骚扰多发。近年来,高校也日益成为性骚扰高发区,侵害者主要是掌握学生学业命运的指导老师。

  傅振邦介绍,女青年成为职场性骚扰的主要受害对象。近日他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的建议中,援引了某媒体经过分析40个性骚扰个案总结出的部分性骚扰特点:骚扰者均为男性,90%在31岁以上,绝大多数有家室,67%是领导;被骚扰者77%为22岁至25岁未婚女青年,大多数从事文职或技术工作;骚扰地点多半在工作场所,少部分在公共场所或家庭;骚扰方式一半为不必要的身体触摸、摩擦,讲淫秽笑话或语言挑逗的占1/4,直接向对方示意有性需要和性要求的也较多。

  “面对职场性骚扰,受害者多为‘沉默的羔羊’。”傅振邦说,性骚扰受害者往往因侵犯者是上级或指导老师,被迫忍气吞声。即使有勇气上告的,一半以上性骚扰案件都以原告败诉而告终,一些受害女性甚至因此面临来自职场和社会的巨大压力。

  傅振邦说,当前性骚扰案件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等问题。在追责制度和救济途径上,缺少有效追究性骚扰行为人责任的相关配套制度。当事人对行为人追责,主要手段为一般民事诉讼,然而由于性骚扰本身具有隐秘性和可能带有的突发性,当事人难以及时固定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侵害人容易陷入被动局面。

  傅振邦认为,性骚扰案件以民事案件居多,通常骚扰人将面临经济赔偿、公开道歉等惩罚手段,有一定社会影响,但较为有限。相比性骚扰的严重性,民事诉讼带来的民事责任较轻,不足以遏制性骚扰再次发生。同时,当前法律框架内缺少对性骚扰的特别救济程序。

  现有法律雇主责任缺失

  傅振邦介绍,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性骚扰进行规制的,体现在若干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标志着我国法律开始正视性骚扰这一社会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关于规制性骚扰的立法现状依然存在众多缺陷。

  “在概念界定上,我国现有法律缺少对性骚扰的直接规制,对性骚扰构成要件没有具体规定。”傅振邦指出,当前仅妇女权益保障法直接提出性骚扰这一行为,其余法律则主要以保障名誉权、荣誉权等高阶人格权利的形式进行规定。

  “即便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并未对性骚扰具体构成要件进行规定,更没有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明确限定和分类,这使当事人在行使权利、追究责任时难以对性骚扰进行证成,更可能因为这种不确定性而陷入被动,使当事人权利逆转为高难度的证明义务。”傅振邦说。

  傅振邦指出,现在保护对象仅局限于女性,忽视了男性遭受男性、男性遭受女性性骚扰的可能性;在追责方面,性骚扰案件仅以骚扰者为主要责任人,单位责任、雇主责任有缺失。“性骚扰的存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劳动者权利的冲击,这种冲击的形成与雇主营造的职场环境密不可分。雇主对于性骚扰的存在也应负相应责任。”傅振邦说。

  专门立法加大追责力度

  “建议进行性骚扰立法调查研究,制定专门的反性骚扰法。”傅振邦认为,应明确性骚扰的法律概念,界定保护主体(女性和男性)和性骚扰构成要件、类型。针对不同类型性骚扰案件和被保护对象类别,设计立体法律保护体系,建立不同层级救济方式,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追责程度。

  除了专门立法,傅振邦认为应在相关部门法中,加强追责力度。“建议在就业促进法、职业教育法、民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各部门法中,针对不同类型性骚扰行为,增加追责力度。”傅振邦说,比如对骚扰者增加与个人征信记录类似的惩戒或者直接使用征信记录,对其进行阶段性惩戒。

  傅振邦建议,法律应增加雇主责任。“这样必然对被雇佣的骚扰者形成相关就业和薪资压力,也将有效提高对此类侵害遏制力度。”傅振邦说,在雇主法律责任之外,应在职业青年聚集的单位建立专门针对性骚扰的制度,明确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相关部门应联合制定具体指导原则,明确雇主所在企事业单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

  傅振邦提出,要发挥行业协会、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作用,完善日常救济途径。“政府有关部门要为青年职业群体遭遇性骚扰侵害时提供维权服务,加强执法监管,开展好有关法律执法检查。”傅振邦说,同时也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援助,例如人事部门和信访部门应建立职业青年应急求助机构和求助电话,使职业青年能及时报警、求助,建立顺畅的申诉机制和解决机制。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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