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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出来”的750万

2015年04月08日06:39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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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冒出来”的750万

郭山泽/漫画

  花数千万元买下即将破产的企业,谁知等买主交了受让款、变更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后,买主却收到一纸诉状,要求承担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卖企业前签名担保的两笔债务,合计为750万元连带担保责任。

  这两笔连带担保责任债务是不是恶意串通形成的?该由谁承担?企业如何防范并购过程中暗藏的股权转让风险?

  巨资买下即将倒闭公司 750万担保债务“不期而至”

  马小平是江苏省江阴市一家机械公司的私企老板,因为公司没有自己的厂房,公司长期靠租赁场地生产经营。2012年11月,他得知江阴市银鹭棉业公司(下简称“银鹭棉业公司”)经营困难,银行贷款和大量民间个人借款到期无法归还,企业面临倒闭,便产生了将银鹭棉业公司买下来的想法,以利用其土地、厂房和生产机械。

  经过与银鹭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忠明(化名)多次接触,马小平得知,银鹭棉业公司欠外债3380万元,其中欠银行贷款1900万元,欠个人借款1480万元。柳忠明一再保证,除了这些再没有其他任何债务。同年11月25日,经过协商,马小平与银鹭棉业公司股东柳忠明、许力军(化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柳忠明、许力军将所持的棉业公司100%股权及资产转让给马小平,转让价款为3380万元。马小平多方筹借,终于凑齐转让款,用于归还银鹭棉业公司的贷款和欠款。两天后,柳忠明与马小平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股权转让协议。随后,银鹭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柳忠明正式变更登记为马小平。

  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当天,马小平立即到公安部门备案,刻制、启用了新的公司印章。

  2013年3月,就在马小平准备全力盘活新的银鹭棉业公司时,他突然收到江阴市法院两份传票,公司被江阴市蓝宝石纺织有限公司(下简称“蓝宝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两笔巨额连带担保责任债务。

  接到起诉书,马小平一下子蒙了:当初是在柳忠明保证不再有其他任何债务的情况下才购买银鹭棉业公司的,怎么转眼之间冒出如此巨额连带担保责任债务?

  蓝宝石公司在一份起诉书中称,2012年1月12日,江阴市银鹭纺织公司(下简称“银鹭纺织公司”)与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澄丰支行(下简称“澄丰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向澄丰农商行借款500万元。当日,金阳公司为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同时,蓝宝石公司应银鹭纺织公司的请求,向金阳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2012年8月16日,银鹭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忠明与蓝宝石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为此笔借款的担保及反担保提供担保。2013年1月11日,借款到期后,银鹭纺织公司因无力支付,金阳公司代替银鹭纺织公司归还了借款本息505万余元后,蓝宝石公司又向金阳公司支付了这笔借款的本息。

  蓝宝石公司在另一份起诉书中称,由于有蓝宝石公司的担保,2012年7月31日,江阴交通银行为银鹭纺织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500万元。2012年8月16日,柳忠明与蓝宝石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中,同时约定为蓝宝石公司就银鹭纺织公司向交通银行的贷款的担保提供担保。该汇票于2013年1月30日到期后,因银鹭纺织公司无力支付,蓝宝石公司代替支付了250万元。

  在两份起诉书中,蓝宝石公司要求银鹭纺织公司立即归还两笔分别为505万余元、250万元的代偿款及利息,并要求银鹭棉业公司为两笔代偿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起诉的同时,蓝宝石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当年3月15日,江阴市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银鹭棉业公司银行存款和资产。

  “忘记”告知担保协议 受让人“买”来巨额债务

  银鹭纺织公司已经处于破产状态,一旦败诉,两笔巨额债务将全部落到银鹭棉业公司头上。想到这里,马小平惊出一身冷汗。于是,他以柳忠明隐瞒巨额担保债务涉嫌诈骗犯罪为由报案。

  公安机关笔录和法院之后判决显示,2013年3月,柳忠明在接受江阴市公安局云亭派出所询问时称,他是银鹭棉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哥哥柳惠明(化名)是银鹭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8月16日上午10时许,哥哥柳惠明重病去世前,他去江阴市人民医院看望时,蓝宝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志刚(化名)也来到病房中。梁志刚带了担保协议书一式两份,约定了前述两项担保内容。当时应哥哥柳惠明的要求,他和梁志刚分别在担保协议上签字,后来两份协议都被梁志刚拿去了。银鹭棉业公司股权转让时,他忘记将担保协议的事告诉马小平。

  然而,柳惠明的妻子仲艳(化名)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说,自2012年8月初柳惠明病情严重就一直住在江阴市人民医院,她一直在病房里陪柳惠明,没有看见梁志刚来看望过丈夫。

  柳惠明的女儿柳琼(化名)也向公安机关反映,2012年8月父亲住院期间,她和母亲每天24小时轮流陪护,从没有见过梁志刚来病房看望过父亲。

  柳忠明坚称,他与梁志刚2012年8月16日签订的担保协议是真实的,自己没有诈骗故意。因为没有证据,公安机关未立案。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蓝宝石公司将担保协议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质证时,马小平看出了问题:双方2012年8月16日签订的协议,只有梁志刚和柳忠明的签字,未加盖公司的公章。马小平认为,担保协议书很有可能是柳忠明在股权转让后签订的,因为此时的公司原印章已经被他废弃了,柳忠明因为无法盖到银鹭棉业公司的原公章,就与梁志刚在协议中约定经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马小平翻看银鹭棉业公司向其转让股权之前的担保协议,发现每份协议上都盖有公司公章和柳忠明的个人印鉴,而这份协议书只有签名而没有公章,疑点很大。2013年8月,马小平催促公安机关尽快破案。

  马小平说,公安机关向审理此案的江阴市法院调取了协议书原件,委托甘肃中科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就在甘肃中科鉴定中心即将向江阴市公安局寄达司法鉴定意见报告时,公安机关以双方系经济纠纷为由,撤回了司法鉴定委托。

  没办法,银鹭棉业公司只好向法院申请对协议书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但江苏省内的鉴定机构根据现有检材,无法确定形成时间。

  江阴市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银鹭棉业公司申请对协议书的形成时间予以鉴定,但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明确无法鉴定;仅仲艳、柳琼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并不足以否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银鹭棉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是在2012年11月25日公司转让之后,银鹭棉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银鹭棉业公司主张梁志刚、柳忠明恶意串通、事后伪造协议的抗辩意见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银鹭棉业公司应按担保协议书载明的时间确认柳忠明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协议,该协议书合法有效,现银鹭棉业公司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2013年12月,江阴市法院分别对两笔担保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鹭纺织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蓝宝石公司两笔代偿款及有关利息,银鹭棉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协议无法鉴定 签订时间成争议焦点

  一审宣判后,马小平不服,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马小平了解到,虽然江阴市公安局撤回了司法鉴定委托,但甘肃中科鉴定中心已经形成了司法鉴定意见,于是申请调取鉴定意见书,并提交给无锡中院。意见书载明,对检材落款日期书写字迹提取,行色谱法检验,字迹中仍检出少量的二甘醇成分,这与检材标称时间的老化程度不相符,反映出近1年内书写形成的特征。鉴定意见载明标称时间为“2012.8.16”的协议书非标称时间形成,系标称时间之后形成。

  蓝宝石公司申请专家证人到庭陈述证言,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二甘醇在纸上5分钟左右大部分就挥发了,就算它残留的还有五分之一,也是检测不到的,所以没有司法鉴定机构用检测二甘醇的含量来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甘肃中科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也出庭,对检测方法的科学性作出说明。

  无锡中院审理指出,一审审理过程中,江阴市公安局曾委托中科鉴定中心对协议书进行鉴定,现已决定对马小平的报案不予受理,并已撤回了委托,故中科鉴定中心并未作出正式的鉴定结论。二审中银鹭棉业公司提供的中科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司法鉴定的程序要求。

  银鹭棉业公司见法院不采信中科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于是向法院申请对2012年8月16日担保协议书与2012年11月25日柳忠明、许力军与马小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形成时间的前后顺序进行鉴定。如果此担保协议是在转让之后签订(补签)的,则柳忠明无权代表银鹭棉业公司签订,是无效的。无锡中院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因提供的时间样本与检材字迹无法匹配,无法鉴定检材字迹形成时间,该中心予以退案处理。法院又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同样不予受理。银鹭棉业公司要求法院重新委托有能力鉴定的机构重新鉴定,被法院拒绝。

  终审认定担保有效 企业转让风险须警惕

  二审中,关于标称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的担保协议的签订过程,梁志刚的说法也和柳忠明当初接受江阴市公安局云亭派出所询问时的说法不一致。柳忠明说当天各自到柳惠明病房,而梁志刚说去医院北门与柳忠明碰头后一起到病房;柳忠明说两份协议都给了梁志刚,而梁志刚说各人一份。马小平当庭指出,两人说法自相矛盾。

  无锡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款项为蓝宝石公司为银鹭纺织公司的借款提供反担保后,再由银鹭棉业公司向蓝宝石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形成的债务,并非银鹭棉业公司自身的债务,是否会产生相应担保责任,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同时,如银鹭棉业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其也享有追偿权。故柳忠明在与马小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忘了告诉马小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柳忠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将本案所涉反担保事宜告知马小平,马小平有权依法追究柳忠明的相关责任,但银鹭棉业公司不能据此对抗股权转让之外的第三人蓝宝石公司。仅凭仲艳、柳琼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也不足以否定担保协议书的形成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银鹭棉业公司关于本案为虚假诉讼,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上诉意见,亦无事实依据。

  2014年10月,无锡中院对上诉两笔担保分别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到终审判决书,马小平说,法院虽然提出他有权依法追究柳忠明的相关赔偿责任,但这是一纸空文,因为此时的柳忠明根本没有赔偿能力。

  马小平不服终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日前,江苏省高院已经立案,决定再审。

  南京大学有关法学专家接受采访时认为,此案对于如何防范股权转让中暗藏的风险敲响了警钟。股权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很可能由企业自身承担。如果受让股权后,因被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暴露导致被追索,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者拍卖,股权实际价值必然降低。因此除了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作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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