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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乱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2015年04月09日10:54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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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典治乱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要重典治乱,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法律必须要起到震慑作用,否则就会助长侥幸心理。

   违法成本要远大于违法收益

  韩晓武委员说,同一审稿相比,新的修订草案在处罚力度上虽然大大加强了,但还存在一些本应加大惩处力度却没有加大的问题。可以考虑将处罚上限进一步提高。例如,对“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等行为可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可以考虑将上限提高到二十倍以下的处罚;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行为可“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可以考虑将上限提高到三十倍以下的处罚。

  “要重典治乱,让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这样才能使违法者望而却步。”韩晓武说,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且越来越严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理不严、惩处力度不够。一般来说,企业监管其产品安全的成本高于其所面临惩罚风险的时候,企业就可能选择放松监管违规生产而获得更高的利益。当某一行业违规成风又缺乏明确的惩罚机制时,行业内商家就可能倾向于认为这种违规行为产生的风险分摊到每个商家的头上也是极小的,进而导致更多违规行为的产生。

  王乃坤委员认为,修订草案规定的处罚力度还是轻了。比如规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才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如果提供场地,一个月的租金收益都不止十万元,罚得太低起不到震慑作用。

  “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对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王乃坤强调。

   确保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法

  “从实践看,过去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除了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有时被忽略,那就是监督管理环节。”郎胜委员说,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现有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没有落实,也成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这次修改法律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有针对性地作了一些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执法环节如何作出一些更有针对性、更可操作的具体规定,修订草案还是规定得不够充分。修订草案完善了一些监管制度,强化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权,但是怎样才能够保证这些主管部门严格执法,仍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在这次修改中应加强这方面的内容。

  “应进一步强调政府和企业责任平衡问题。”彭森委员认为,食品问题的出现,生产企业要负第一责任,但是政府部门也应负重要责任。修订草案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都可以对违法企业进行严重的处罚,最高处罚达到货值的10倍到20倍,这样的自由裁量权大了一些,管理部门出问题的可能性也高了。法律一定要明确,以便于执行。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良说,修订草案法律责任部分余地太大,以后会带来三个问题:一是给执法者存有权力寻租空间;二是以罚代刑、以罚代管,会造成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三是不利于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联动和衔接。建议法律责任部分应该缩小空间。

   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郭凤莲委员说,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对查证属实的,要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因为举报是很重要的,食品出来以后有的是合格的,有的是不合格的,举报人在举报后得不到一定的奖励和表彰,调动不了大家监督的积极性。

  全国人大代表杨震认为,可以规定按照罚款金额的百分比,比如说5%或20%,给予举报人奖励,否则在执法中不好操作。

  李路委员说,修订草案设置了举报人奖励和保护措施,但没有设置虚假、恶意举报的处罚措施,会产生非正常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食品行业同业竞争者之间的恶意举报与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因此,建议规定投诉、举报应当实名,对举报不实的举报人,设置职业举报人黑名单,以避免恶意的虚假举报。

   严惩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

  修订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建议在这条规定中增加“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加大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实践中,食品生产企业常受虚假信息的困扰,特别是知名企业比一般企业更恐惧虚假信息,有时候传播、散布虚假信息是同类企业之间使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一条虚假信息有时候可以在一夜之间毁掉一个百年知名企业,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

   食品经营者免责规定应慎重

  修订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检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王刚委员说,食品经营者是食品进入百姓手中的直接传递者,也是食品安全最后一道关口。强化食品经营者这一最后关口的责任,特别是规范经营的进货、诚信、质量等责任,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修订草案规定只要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检验义务,能说明来源就可以免责。简单轻易地把责任免掉的话,不利于提高经营者加强渠道管理的责任心,不利于建立食品安全市场流通渠道诚信体系。同时对负责任的经营者也是一个非常不利的条款,因为负责任成本就很高。如果这样的话,每一个经营者都会按照这部法的最低要求,只要提供对方的检验合格证和对方的合格证,不管这个厂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就可以轻易免责,这样不利于避免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在现实中,如果发生类似经营者出售了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不合格食品的情形,在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证据关系可以判断到底责任是在经营者,还是在供货者。建议去掉这一条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议,在上述规定中将经营者和生产者分开,生产者一定要确保所用的材料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当然这些生产者可以和原材料的提供者有合同,表明该原材料是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这样的话食品生产者就可以保护他们自己。但法律绝对不可以给他们任何豁免权。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丽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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