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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老师也可成为虐待罪主体

2015年04月13日06:32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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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幼教老师也可成为虐待罪主体

  仅仅是行政拘留而不追究涉事老师虐待儿童的刑事责任,不仅不能抚慰那些被虐待儿童及其家长的心,也不能对那些虐待儿童的老师予以警示,更不能对那些潜在的可能虐待儿童的老师形成震慑

  □杨涛

  幼儿园小班的多名儿童,在今年3月被幼儿园老师用针状物扎伤,家长和幼儿园交涉无果。4月11日,4名证实被扎伤孩子的家长再次前往位于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的古城民族幼儿园讨要说法。据了解,石景山警方已将涉嫌针扎孩子的孙姓女老师行政拘留。幼儿园方面则以警方还在调查为由拒绝接受采访(4月12日《新京报》)。

  警方将涉事的孙姓女老师行政拘留15天,这已经是警方在职责范围内能做到最尽力的事情了。剩下的事情只能由被扎伤的儿童家长向法院起诉扎人的老师和幼儿园,要求他们赔偿,追究民事责任。那么,警方为什么不能对这位虐待儿童的老师追究刑事责任呢?

  首先,这位孙姓女老师虽然扎伤了儿童,但伤情并没有达到轻伤以上,所以,她的行为并不涉嫌故意伤害罪。其次,她的行为虽然虐待了儿童,但并不构成虐待罪。因为,虐待罪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的主体通常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而孙姓老师与被虐儿童之间并没有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并不符合这一罪名的主体条件。

  幼儿园老师本来负有照料儿童的义务,他们在幼儿园这个特定场合,在家长上班这个特定时间,负有监护的义务,本来应当像父母一样细心照料儿童,让他们有一种在家的感觉。然而,个别老师却肆无忌惮地虐待儿童,让儿童视幼儿园如畏途,患上怕上学的心病,给他们的健康成长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因此,仅仅是行政拘留而不追究涉事老师虐待儿童的刑事责任,不仅不能抚慰那些被虐待儿童及其家长的心,也不能对那些虐待儿童的老师予以警示,更不能对那些潜在的可能虐待儿童的老师形成震慑。

  其实,类似的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事件已经发生过不少。例如,在浙江温岭发生震惊全国的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事件。而参与虐待的人也不仅包括老师,有些医院护士也虐待儿童,比如2012年就发生某地实习女护士把新生婴儿当玩具玩耍的事情。此外,被虐待的对象不仅有儿童也有敬老院的老人,例如,郑州市淮河路与西环道李江沟村畅乐园老年公寓曾发生虐待老人的事件:护工郑焕明凌晨三四点叫醒被护理老人,进行辱骂、虐待,甚至捆绑强迫老人喝尿。以上诸事,仅有温岭警方对涉事老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但是,最终检方以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捕决定。

  因此,要加大打击虐待儿童、虐待老人的不法行为的力度,就有必要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要将那些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负有照料和临时监护职责的人员纳入虐待罪的主体范围,例如教师、护士和护工等。因为,这些特定人员所负的职责甚至不亚于家庭成员,出现虐待行为是对职责的违背,同时,他们虐待行为也给被虐待的儿童和老人生理、心理都造成极大创伤,对他们的虐待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尤为必要。希望立法机关能加大调研力度,对虐待罪进行必要的修改,以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来源:法制日报)

(责编: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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