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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案二审开庭

2015年04月15日06:36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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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赵志红案二审开庭

时间:2015年4月14日 星期二

  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史万森张驰

  今日9时,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案开庭。

  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代表、媒体记者等60余人旁听庭审。赵志红案引起社会如此关注,在于赵志红在被抓获后查出了一起公安机关已经侦破的“4·09”案,而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呼格吉勒图已被执行死刑。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次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宣布,经对“4·09”案进行审查,就赵志红的该起涉案事实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起诉,指控赵志红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享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有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你是否听清楚了?”今日的庭审开始后,审判长向赵志红宣读其权利,并询问其是否听清楚。

  “听清楚了。”坐在审判席对面的赵志红轻声回答。记者注意到,赵志红穿了一件麻灰色外套,神色从容。

  赵志红,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2003年10月,赵志红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5年11月23日,赵志红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罪被逮捕。

  2015年1月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中抢劫与盗窃部分,其他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依法不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5月19日晚,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对下班回家的池某某进行抢劫;1998年至2000年,赵志红多次在呼和浩特市盗窃现金、戒指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

  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开展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在这些案件中,赵志红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一案公开宣判: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一审判决后,赵志红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赵志红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今日上午,法庭主要针对赵志红一起抢劫犯罪、两起盗窃犯罪进行审理。

  “上诉人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问。

  “不申请回避。”赵志红答。

  “好,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宣布。

  法庭上,赵志红的委托人谢飞、张瑞军对一审认定的上述3起案件进行辩护。他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这3起案件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则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庭上,赵志红对自己所犯的这3起案件供认不讳,语音不高不低。

  “上诉人,你对法庭认定你3起犯罪的犯罪事实证据有没有异议?”审判长问。

  赵志红:“没有异议。”

  “请你对三起犯罪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问。

  赵志红:“没有辩护意见。”

  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赵志红眼睛低垂,被法警带出法庭。

  另据了解,4月14日下午至15日,二审法院对赵志红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罪部分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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