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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事诉讼缘何两次移送刑事侦查

2015年04月17日06:55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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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起民事诉讼缘何两次移送刑事侦查

  □本报记者谢台选

  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的一起普通民事诉讼,历时两年时间,案情一波三折:从法院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先行查明涉嫌刑事犯罪事实,到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之后二审法院又裁定将案件再次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一起普通民事诉讼为何如此费周折,《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离奇案情

  余姚市东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1994年成立,专业生产汽车脚垫,拥有48项国家专利,客户群涵盖美国新通用汽车集团和克莱斯勒汽车集团、上海通用、吉利等汽车厂家。作为公司负责人的徐卫东,曾经风光无限,如今他的企业已濒临破产。

  2013年1月22日,建设银行余姚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2年7月,余姚支行发放500万元贷款给宁波德纺特种塑料有限公司,但截至债务到期日2013年1月,德纺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作为担保方的东海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设银行余姚支行提供的一份证据是2011年9月16日东海公司与余姚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东海公司为德纺公司2011年9月16日至2013年9月15日期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徐卫东说,500万元贷款早已于2012年10月还清。同时,他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余姚支行存在伪造合同的嫌疑。

  2013年5月6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可能与案外人杨君(德纺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有关,同时被告东海公司也认为德纺公司已涉嫌犯罪。据此,本案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应由公关机关先行处理为宜。”随后,此案被移交公安机关。

  2013年10月30日,余姚支行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徐卫东履行上述50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2014年6月16日,余姚法院判决东海公司败诉。

  在余姚法院作出判决后,东海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期间,2015年3月12日,余姚市公安局发函称:“我局于2013年3月6日立案侦查杨君涉嫌集资诈骗案,杨君涉嫌虚构合同、私刻公章、伪造增值税发票等,该案涉嫌犯罪。”据此,宁波市中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余姚支行起诉,将案件移送余姚市公安局侦查。

  三个争议

  目前,此案的关键人物杨君下落不明。《法制日报》记者前往余姚市公安局了解案情时,被告知杨君所涉案件不止上述一起。由于杨君没有到案,目前案件进展缓慢。

  据记者了解,余姚市公安局于2013年3月6日立案侦查杨君一案。同年5月,余姚法院第一次裁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同年10月,余姚支行再次起诉至法院,这一次法院判决余姚支行胜诉。

  余姚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人员徐警官告诉记者,2013年9月13日,他们以“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无法明确是否与集资诈骗案有关”的理由,将此案退回余姚法院,并注明“若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与该案有关的,请补充材料”。

  一份日期为2014年3月6日,加盖有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办公室公章的调查报告显示,德纺公司在余姚支行2012年7月办理的500万元保理业务及2012年9月办理的4笔共计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贸易背景不真实情况。徐卫东据此认为,余姚支行涉嫌违规放贷。

  徐卫东还认为,余姚支行起诉材料中的合同存在伪造嫌疑。根据余姚支行提供的起诉材料,其《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日期为2011年9月16日。然而,合同上加盖的东海公司公章却“穿越了”,因为这枚公章是2011年9月21日才办出来的。一份浙江省公章刻制批准单上显示,东海公司的单位专用章审批时间是9月21日。

  徐卫东说,根据《企业信用报告》显示,德纺公司的500万元贷款已在2012年10月30日结清,余姚支行在一审法院时也承认这笔钱已经结清,但是余姚支行依然进行诉讼。因此,余姚支行涉嫌讹诈东海公司财产。

  针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以上三个疑点,《法制日报》记者联系了余姚支行有关人员,对方表示县级银行没有接受采访权限,需与上一级支行联络采访事宜。记者随后联系建设银行宁波支行有关负责人。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接到采访回复。

  相关司法材料显示,余姚支行曾辩称,东海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不能证明债务已经结清,同时建行余姚支行对德纺公司办理保理业务材料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已履行了职权范围内能够完成的审查义务。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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