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国共产党新闻强国社区论坛政务通博客微博育儿宝E政播客SNS人民电视|群众路线网人大政协工会妇联科协 设为首页|网站地图

人民网首页 新闻专题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数据库2019两会调查中国人大60周年纪念专题

立法拟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设分支机构放宽限制

2015年04月20日15:52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      字号

人民网北京4月20日电 (刘茸)今起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进行二审。

去年12月初次审议的一审稿中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相比一审稿,此次的草案二审稿放宽限制,指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据悉,做出上述修改的原因是,上一次审议中,有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已有一些重要的科技类非政府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而且我国对新建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总部、重要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是支持的,建议规定得灵活一些。

同样,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一条,二审稿也比一审稿有所放宽。在前次审议中,有的部门提出,目前国家机关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已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国家机关可以按现行的外事工作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公安机关申请临时活动许可。国务院公安部门也可以确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草案二审稿在前述规定后增加了例外情况: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是,国家机关或者经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单位为中方合作单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些保护性规定和便利措施。根据二审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委托中方合作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组织查询。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有的部门建议,应当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审稿还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违法行为的情节进行了区分,对相关的处罚规定进行了调整。

(责编:刘茸、张雨)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