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销售商恶意规避法律

□本报记者张昊
“侵权商品通过各个零售商的长期销售行为,几乎充斥着所有消费者的购物筐。”4月22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朱丹,在怀柔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新闻通报会上如是说。私营超市、农贸批发市场、农贸集市等小商品销售者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商标侵权行为也不断发生。
朱丹向记者介绍了多起商标权利人维权案件。记者发现,商标权利人正将农贸市场、农贸批发市场等小商品销售地纳入维权范围。
小商品市场繁荣
商标侵权案件随之上升
近几年,北京市怀柔区小商品市场活跃,与此相应,诉至怀柔法院的零售市场销售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在北京市怀柔区的零售商品市场上,侵权商品涉及建材、汽配、食品、饮料、服装、鞋帽、生活日用品等日常消费的各个方面,而且涉及侵权的商品大量存在。
不但“舟山带鱼”、“红双喜”、“公牛”等驰著名商标“中枪”;“喜羊羊”、“灰太狼”等知名形象、作品也成为被侵权对象。
据怀柔法院提供的数据,辖区内零售市场销售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主要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两种类型。2011年以来,两类案件共计94件,其中商标侵权占70%。
怀柔法院总结发现,商标侵权主体涵盖大型商场、超市、市场、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多为怀柔区内知名企业、“老字号”及众多个体工商户。
执照交他人使用
经营者销售者均被追责
2012年,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公证员,来到王某所在超市的店铺内,购买了标有红双喜、DHS标识的乒乓球拍1副,并取得了一张盖有“北京某超市”章的收据。
经公证处对物品进行拆封和鉴别,出具了产品鉴定书,“该封存产品非由上海红双喜公司生产,系假冒该公司‘红双喜’商标的侵权产品。”
随后红双喜公司诉至怀柔法院,要求店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王某认为自己仅提供营业执照和场地并不销售商品,实际经营者是刘某,不同意红双喜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申请法院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刘某认为自己没卖过假货,原告属于诈骗行为。
怀柔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商户与实际经营者,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
农贸集市摆摊
销售侵权商品被追责
农贸集市摆摊销售侵权商品,也被商标权利人追诉。朱丹介绍了一起销售假冒公牛商标电插座侵权案。
2013年,浙江公牛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农贸大集上,彭某的摊位销售标有“公牛”标识的电插座涉嫌侵权,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反映。
北京工商局怀柔分局经审核对王某在该农贸大集上销售的电插座予以查封、扣押,并对彭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公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彭某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工商行政处罚,且销售量非常小,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
怀柔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种行为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但被告无法提供足以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
最终,双方在法院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彭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及诉讼合理支出五千元。
规避法律花样多
法院难以认定侵权主体
朱丹告诉记者,怀柔辖区范围内的市场或商场多数由租赁柜台或店面的个体工商户组成,由于个体工商户人数较多、流动性强,多重转租商铺的情况较为普遍,给法院认定侵权主体带来不便。
原告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的公证书中,通常只提及交易过程里,销售商出具的店内名片、购物收据、小票。有时原告即使明确实际侵权主体名称,但不知商铺早已几易其主。
朱丹表示,一部分销售商恶意规避法律,在销售侵权产品时,经常提供虚假的销售者信息;或者以行业惯例为由,拒绝向消费者提供正式的商业发票;或者在开具购买凭证时,加盖与实际销售商不符的印章,销售后更换经营地址,给侵权主体的认定带来困难。
此外,法院还发现,市场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存在认识误区。市场经营者在应诉时往往认为权利人应当向侵权商品的生产厂商主张权利,认为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市场、超市、商场等商品交易市场也不了解,在一定情况下他们也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