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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薪酬高过公务员有依据

2015年04月25日08:39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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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薪酬高过公务员有依据

  □乔子轩

  从舆论反映看,法官、检察官收入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还是高出了不少人的心理预期,但这并非“超国民待遇”。

  首先,从涉及法官工资福利待遇的法官法看,法官法第36条明确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而审判是国家审判机关独有的职能,要根据审判工作特点规定法官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注定了要与普通公务员在薪酬上分道扬镳,与普通公务员“一刀切”执行一个标准,是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

  其次,从当前的司法改革部署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突出法官职业特点,为法官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相配套的义务、责任与风险。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建立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等等。与以前相比,法官职业责任更重、压力更大,法官、检察官薪酬暂高于普通公务员,是权责利相一致的体现。

  再从上海操盘的法官薪酬设计看,高于普通公务员薪酬并非普惠政策,而是针对进入员额法官,让其承担办案责任的同时获取更高的报酬,这样的好处显而易见,有了职业激励才能够让更多人才留在一线、更加珍惜岗位荣誉、更好审案办案。

  最后,看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是否高了?当前法官与普通公务员执行相似的工资标准,且相对普通公务员职级解决得不尽如人意,在很多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工作十年甚至更长时间还是科员,工资待遇偏低,有的不过两千元。即便是按照43%比例安排,也增加不了多少。但确实是对承担案多人少工作压力的法官工作的一个认可、一个鼓励,也是对职业特点和职业理想的呵护。

  由是观之,上海推行的额内法官、检察官薪酬高过公务员43%并非“超国民待遇”,而是对法官职业特点、职业规律的理性回归,也是尊重权责利相一致原则的必然。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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