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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需要配套改革

2015年04月25日08:39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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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立案登记制需要配套改革

  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和勇气,确保法院裁判的终局性与权威性

  □游伟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前不久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转发了这一《意见》,并要求对民事、刑事、行政等各诉讼领域实行全面的案件登记制度,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其有效实施。我们看到,这是司法改革的又一个重要举措,在司法为民的具体行动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严格地说,案件受理制度是人民法院对于案件进行内部审查的一个工作程序。中央高层这次对法院如此具体的一项工作制度予以关注,并提出单独的改革要求和实施意见,确属比较罕见。究其原因,是因为这样一项制度直接关涉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关系到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是不是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切实、有力的保障。

  从实际情况看,法院有案不收、拖延立案等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十分普遍甚至在一些地方已司空见惯、见怪不怪。案件当事人甚至一些具有专业水准的代理律师,对法院自身究竟有没有标准化的案件接受、登记、立案条件等,都产生了怀疑。因人不同、因案而异等各自为政的现象,确实与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宗旨和要求严重背离,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引发了民怨。

  立案难、诉讼案、执行难、申诉难等综合因素,导致民间纠纷难以在国家设计的司法诉讼框架内得到顺畅解决,社会矛盾也难以在法治框架内得到迅速缓解,由此,信访、上访不断,甚至在某些地区还引发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实,在各类社会治理措施中,运用司法手段缓和冲突,是最为理性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将社会变革中由于利益格局变化所带来的冲突和矛盾,较为迅速地在法治框架内获得缓冲与调和,也最有利于这些矛盾与冲突得到和平解决,防止民事纠纷转向刑事案件,诉讼对抗变为社会冲突。所以,将司法手段作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时期国家治理和化解社会矛盾及民间纠纷的主渠道,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也更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首先解决在诉讼领域中的公民“告状难”问题。不仅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应当放开案件立案登记,更应当在“民告官”的案件中贯彻依法立案的原则。因为从以往司法状况看,“民告官”难度更高,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弱。

  比如一些基层法院,常常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筹之下,制定地方性“土政策”,限制公民或者法人依法行使诉权。而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连锁反应的案件,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一级地方政府就会伸出那只看不见的手,进行不当干预,有的不予立案、有的立案后直接驳回起诉,不让案件一方当事人到法庭上说话。也有一些法院人为抬高案件受理条件,随意控制案件立案数量,不收案、不立案,以“土政策”代替国家法律,难以体现司法的中立与公正。

  因此,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虽然是保障公民诉权的法治理念的体现,一定程度上也更有利于法院在立案工作程序上的抗干扰。但它仅仅是司法公正在案件诉讼领域的一个起点,还需要诸多相关制度的跟进、保证。人们认识到,“登记”不等于案件的正式受理,它只是对于案件适格条件的形式审查,是案件立案受理的前提。而从起诉方当事人的情况看,如果案件登记之后当立不立或者立案受理之后审判不公,同样不能令人满意。

  所以,此番立案登记制改革虽然各界予以积极正面评价,但其实质还是如何在操作层面上排除不当干扰,依法审查、受理和进行公正审判的问题。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进一步全面清理在案件受理方面的各种“内部文件”“土政策”,严禁为了维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案件的受理,并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和勇气,确保法院裁判的终局性与权威性。

(来源:法制日报)

(责编:谢方一(实习生)、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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