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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需要完善机制

李强明

2015年05月18日11:13    来源:检察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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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办法》。办法明确:可以采取委托、招标等方式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进行评估(5月13日《法制日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这为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地方人大面临着越来越繁重的立法任务,委托第三方立法不失为一剂良方,这对于加快立法进程,改变立法滞后现状,有效遏制部门公权力滥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如果过度依赖,将有损于地方人大立法的权威。

  其实,地方人大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早在1986年,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上海团市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教卫办、青少所等16家单位参与起草了我国第一部为未成年人定制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此后,重庆、北京、上海、天津、湖北、辽宁、青岛、宁波、武汉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采取委托的方式,将立法项目交给律师事务所或科研院所等单位起草。委托第三方立法,既有利于平衡各方博弈,消除部门利益法律化,又有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弥补立法机关自身立法资源的不足。

  但委托第三方立法带来的问题是实践经验不足,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容易脱离实际,在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上不强。如2001年,某律师事务所受当地人大委托负责起草《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由于该草案的最初起草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而不得不再次回到部门立法的老路上来,最后通过的法规与最初的草案相比已面目全非。这表明,如果赋予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过多的任务,并将其视为包治立法寻租的“仙丹妙方”,那么地方人大立法机关的作用无疑会大大削弱。

  委托第三方立法,地方人大从立法前期的调研、到立法过程中的草案起草以及立法后实施评估,都要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公众等要积极参与立法的全过程。

  地方人大应配强配齐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力量,增加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的比例,使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回归本位。

  委托第三方立法效果如何,还有待于时间来检验。哪些立法项目需委托?委托立法的效果如何评估?对评估效果不好应如何处置?等等,这些都需要用更为完善的机制来保障。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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