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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出台机动车限行规定应征社会意见

2015年06月25日09:03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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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省区市出台机动车限行规定应征社会意见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崔静)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省区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同时,草案新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系二次审议稿。

  去年12月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分组审议时,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省区市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的授权条款,涉及公民财产权利的限制,不宜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随便开口子,建议对此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

  首次审议后,修订草案向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地方人大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收到了不少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24日向人大常委会作修订草案修改情况说明时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可以先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同时,对这个问题再继续深入研究。”

链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个关键词”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分钟以上时熄灭发动机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崔静、杨维汉)24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避免监测造假,遏制工地扬尘,倡导环保驾驶……三个关键词,体现了这部关乎老百姓“心肺之患”的法律,在二审修订中的新变化。

  关键词:避免监测造假

  在实践中,排污单位为了逃避监管,私自改动监测设备的硬件、软件或者工作方式,致使数据失实失真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的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关键词:遏制工地扬尘

  工地上肆意飞扬的尘土,令百姓苦不堪言。修订草案一审稿对建筑施工扬尘作了规定,但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规定得不够清晰,应当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加强社会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修订草案作出了修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

  关键词:倡导环保驾驶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油污染,是雾霾的重要成因。减少机动车出行中的污染排放,是治霾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此,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同时,二审稿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来源:新华社)

(责编: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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