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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删去收买妇女“从轻”条文:催生作案动机

2015年06月26日22:55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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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7日电(刘茸)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草案中将拐卖妇女和拐卖儿童的从轻情节区别对待,引起不少委员的异议。

根据草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上述情形均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这一修改实际上加重了对收买被拐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再免除其处罚,而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仍可以免除处罚。

陈国令委员建议,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同样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被买卖的妇女大部分是农村的,没有文化,她们和儿童一样是弱势群体,应该受到很好的保护,要保护这部分人,必须打击卖方和买方,必须双管齐下。应该让社会认识到,买被拐妇女行为是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免于处罚,否则就容易在广大农村滋生滋长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他认为。

列席全国人大代表甘善泽说,在买卖妇女过程中通常都会有违背妇女意愿、胁迫、欺骗、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甚至出现性侵犯行为,同时造成受害人的精神伤害,因此建议删除“免除处罚”的规定。

郑功成委员则指出,如果因收买人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处罚,将意味着我们承认人口是可以买卖的,妇女是可以买卖的,只要没有虐待,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处罚了,这无疑是站不住脚的。

韩晓武委员也指出,“减轻或者免除”规定最初的动机是好的,从具体案例看,这样可以降低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难度,而且有利于保护被拐卖儿童不受虐待。但这种“从轻”规定不利于打击、震慑拐卖儿童犯罪,不利于被拐儿童的买方市场的彻底肃清,甚至客观上催生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

他建议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规定作彻底修改,删除“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他还特别指出,拐卖包括收买儿童本身已独立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人没有虐待或阻碍解救,只表示没有新的犯罪发生,而不应因此而减轻收买儿童之罪。反过来说,如果有虐待、阻碍解救的行为,则应视为在拐卖罪基础上又犯了新罪,应数罪并罚加重处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建议作如下修改:收买被拐卖儿童,存在虐待行为,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从重处罚;对于被拐卖的妇女,违反被拐卖妇女的意愿,并且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从重处罚。他认为,从这个角度来措辞,可能达到的效果更好。 

(责编:白宇、刘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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