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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背后凸显刑罚力度偏低

2015年06月30日05:36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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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执行难”背后凸显刑罚力度偏低

  □本报记者谢台选

  □本报通讯员贺磊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过去三年,宁波市共有15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获刑。

  据了解,过去三年时间,宁波市各级法院共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11件11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件4人。去年,宁波市法院通过刑事打击、司法强制、曝光限制等措施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对341名违反执行规定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通过网站、微博、报纸等渠道曝光失信人员名单2288名,公布限制高消费和出入境358人,发布执行悬赏1436人,促使230名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宁波中院刑二庭庭长陈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前宁波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方式有五种:一是取得拆迁款、变卖款等之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将钱款移作他用或者款项去向不明,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二是仅部分支付执行款,将其财产通过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等方式进行隐藏、转移,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三是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之后,对已被法院查封处置并将进行拍卖的房屋予以拆除,致使执行裁定无法执行;四是在民事判决执行期间,被告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后又拒不履行,却长期入住星级酒店、宾馆,数十次乘飞机往返宁波与外地之间,属高消费挥霍财产行为;五是通过长期外出,隐藏财产,替他人支付按揭款等方式,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被告人宋某应承担向他人归还预付款109万元并支付利息等的连带清偿责任,宋某通过出售两套新房得款136万元,将其中的100万元汇给境外的亲属,其余36万元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其行为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法院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吕某及其所有的公司应归还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74万余元,支付利息87万余元,但其在法院已将相关房屋查封处置并将进行拍卖之前,将上述房屋(经评估,被拆房屋价值人民币296万余元)予以拆除,致使执行裁定无法执行。最终,法院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给该罪的量刑带来法定刑偏低、量刑幅度狭窄、罚金刑配置不尽合理的刑罚适用困难。上述案件中,由于拒不执行的数额巨大而难以判处较重的刑罚,导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不够。

  如何破解“执行难”问题?宁波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认为,宁波将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与公安、工商、住建等单位及各商业银行建立“点对点”执行查控体系,及时采取措施控制被执行人或保全其财产;与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建立协助扣押车辆的机制,这一机制实施以来,已协助扣押17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127.6万元;开通宁波法院执行网,集中发布各种执行信息,通过网络、微博、报纸等方式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限制令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形成自觉履行的舆论导向与社会氛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

  其次,宽严相济,提升拒执案件的处理实效。对于在案件审判期间能够主动履行相关义务或与权利人达成和解,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于确有执行能力却不履行生效判决,转移、隐藏财产,逃避执行的,依法严惩。通过刑事手段促使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形成正确的行为导向与舆论氛围。

  宁波市中院有关人士举例说,被告人陈某等人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有人民币886万余元未能执行。在被告人陈某等人分得房屋拆迁补偿款137万元后,除支付15万元给部分原告人外,携款潜逃,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报宁波(浙江)6月29日电

(来源:法制日报)

(责编: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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