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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

——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

本报记者 王比学
2015年07月02日05:19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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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法,这是坚持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大举措。7月1日,记者就国家安全法相关内容专访了起草人之一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

  记者:此次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与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有何不同?

  马怀德:此次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一部广义的国家安全法。而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是一部狭义的国家安全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特别是反间谍职责。

  与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相比,此次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规定了国家安全的基本制度,覆盖了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工作,是一部名副其实的国家安全基本法。它不仅建立起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而且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安全工作的相关制度,明确了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该法涵盖政治安全、主权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等领域,是一部集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于一体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已被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反间谍法取代。

  记者: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我国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为什么这次在国家安全法中还要重提?

  马怀德: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基于国家安全对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技术出口、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等依法进行审查的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很多国家都建立了非常严格和完备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我国在对外贸易法、核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相关制度。如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国家安全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进一步发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作用,国家安全法再次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作为国家安全的基本法律,应当重申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的国家安全基本制度,体现法律的基本属性。同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不是新规定,不会影响我国的对外开放,更不是人为设置市场壁垒和准入门槛。实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也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如我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就明确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

  记者:如何理解国家安全法的原则性和可操作性?

  马怀德:国家安全法是国家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统筹引领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工作的综合性法律,涵盖了国家安全各个领域的内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一章,规定了政治安全、国民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粮食安全、核安全等各个领域安全的主要任务,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和立法的原则性。国家安全制度一章,规定了最重要的情报信息、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审查监管、危机管控等制度。这些都是解决带有普遍性突出问题的任务和制度,原则性比较强。下一步,还需以国家安全法为基础,制定相关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配套制度,落实国家安全法各项要求,增强其可操作性,形成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针对性和有效性兼备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就是其中比较重要的法律。


  《 人民日报 》( 2015年07月02日 11 版)

(责编: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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