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和效率是公正的前提

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需要解决两个最基本的问题:一是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二是改革司法体制
□蒋传光
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和信赖是司法权威的基本要义,而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提高司法审判质量,提高司法效率。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提高司法审判质量就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其内涵是促使诉讼纠纷获得最完美的解决,司法权力运行符合法律的原则和规则,从而获得公众对司法的承认、信赖和尊重。提高司法审判质量,要求司法人员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在案件审理和其他司法活动中,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原则,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提高司法效率,是司法体制改革确立的目标之一。提高司法效率,就是要尽最大可能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司法人员必须迅速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消除拖拉作风,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积极探索提高效率的途径,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如何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需要解决两个最基本的问题:一是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二是改革司法体制,尤其是司法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是能否保证客观公正执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因为适用法律的过程本身也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无论是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用,都要求司法人员运用他们的知识、才能、经验去解决问题。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重要的不是增加司法队伍的人数,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才是关键。司法人员素质不提高,法律制度再先进、再科学,在素质低下的执法人员手中,也不过是废纸一堆,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法者,首先,要有良好的法学素养。司法人员法学素养包括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知识、社会阅历和经验等方面。尤其要注重提高司法人员运用和解释法律的能力,确立衡平理念。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虽然已经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这种完备也只能是相对的。只要实践在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仍将不断出现。法律解释理论和衡平观念,就是为了解决法律的严格性与现实情况复杂性的矛盾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以纠正法律中特殊规定的不足。因此,如果司法人员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好的法学素养,将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要求,更谈不上司法能力的提高。
其次,司法人员要具有良好的品德。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曾强调一个国家应该有品德优良的法官,他们必须心地纯洁,头脑清醒,善于分析,能够对诉讼作出公正的审判。现在司法队伍中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与少数司法人员的品德低下不无关系。他们不是忠于事实和法律,而是人情大于一切,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现在流行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说法,不能认为是缺乏根据或夸大其辞。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对司法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为提高法官素质,必须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晋升和管理制度,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机制。要严格法官任职条件和选任方式,使法官队伍精英化和专业化,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对其进行经济保障,确保法官职务稳定性,建立法官惩戒制度等。
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改革司法机构内部运行机制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案多人少,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也是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案件数量剧增,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为使法官集中精力审理某类案件,提高司法审判质量和效率,在现行司法体制不可能有大的变革的前提下,可借鉴香港的经验,对法院内部的运行机制进行改革。香港的司法体制不仅有自上而下的多审级的普通法院,还有各专门法院,例如儿童法庭、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死因裁判法庭、色情物品审裁处等。这些机构设置都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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