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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背后的情法之辩

2015年07月06日06:44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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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隔代探望背后的情法之辩

关注理由

  重大案件总在不经意间发生。快餐式的阅读后,案件又会不经意间从你脑海消逝。其实,有些案件值得留在你心底,因为其中有生命、有道德、有法治、有警示……每周,《法制日报》案件版都会推出“案件特稿”栏目,为你解读上周重大案件,体会其中法理情。

  上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老人“隔代探望权”案在社会上引起热烈讨论。这是一起典型的法与情冲突的案例。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其实也有无奈之时,最重要的还是要唤起不同诉求者之间的共鸣,弥合心灵深处的伤痕,回到亲情的温暖轨道。这是一个摆在全社会面前的课题。

  □本报记者陈晓英

  一对六旬老人,因为儿子意外身亡,将所有精神寄托都放在了不满两岁的孙子身上。儿子去世,使两位老人与儿媳积怨较深,在探望孙子问题上多次与儿媳一家发生激烈冲突。儿媳妇一怒之下,不允许二老探望孙子。无奈之下,两位老人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每月能探望孙子3次。

  6月30日上午,这起江苏省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围绕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权展开激烈辩论。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国内已有数起案例,但如今的“隔代探望”在某种程度上还仅是一个坊间用语,而非法律词汇。面对复杂的家庭纷争,到底该怎么判?对于法官来说,也是一件“压力山大”的事。

  隔代探望

  理解不同判决不同

  在江苏这起“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发生之前,江西省新干县也曾发生一起类似的令人唏嘘的案例。

  儿子病逝,儿媳3年后改嫁,带走了自己抚养3年的孙子小龙——这对老张来说,是儿子过世后又一记晴天霹雳。因为后来的日子,他见孙子一面难如登天。

  2013年5月,老人一纸诉状将曾经的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享有“探孙权”。

  老张诉称,2013年年初,小龙被母亲罗雪莉接走。爱孙心切,老张主动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给罗雪莉用于抚养孩子。

  然而,即使这样,也换不来爷爷与孙子“想见就见”的机会。

  此时的罗雪莉已经改嫁,老张探视孙子的请求常常被罗雪莉以各种理由拒绝。

  庭审中,老张老泪纵横,让在场的人唏嘘不已。然而,罗雪莉的辩解,多少也让大家感到了她的无奈。

  原来,罗雪莉再婚后,老张三天两头去探望,对孙子十分溺爱,已明显影响到罗雪莉新家的和睦及孩子的教育,于是她劝说老张“别来得太勤”,可老张认为爷爷看孙子天经地义,根本听不进去。

  罗雪莉称,自己最后闭门不见,确实出于无奈。

  “老张的这种‘转移探望权’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也就是说,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主审此案的法官肖东宇认为,老张只是爷爷,在法律层面上并不能强制给予其探望权。

  考虑到老人晚年丧子,抚养孙子3年之久建立了深厚感情,如草率判决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不符合公序良俗,也有违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对老人也是极大的心理伤害。

  肖东宇尝试通过调解做罗雪莉的工作,让老张定期去看望孙子,罗雪莉在坚持了一会儿后渐渐松口。

  然而没想到阻力来自老张,执拗的老张坚决不同意调解,要求法庭判令其有“探孙权”,他可以名正言顺探望孙子。这让调解陷入僵局。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调解工作毫无进展,无论法官如何讲法律、讲道理,请村委会的干部、亲戚朋友上门劝说,老张都是不进油盐,他认准一个理,就是“爷爷探望孙子天经地义”,法院必须判决让他有探望孙子的权利,拒绝调解。

  眼看审限一天天逼近,似乎只剩一条路可走了,那是肖东宇说的“一条最不愿走的路”——判决,依法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纸多么艰难的判决啊,我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余年,也极少感受到如此下不去笔的判决。”肖东宇说。

  “最后再努力调解一次!”肖东宇与书记员再次来到罗雪莉的家中,请罗雪莉带上小龙一同前往老人的老屋调解。

  调解同样的艰难,正当法官准备放弃时,转机出现了,一直在旁边玩耍的小龙的一句话彻底改变了局面:“爷爷,妈妈说了,我现在还小,等我长大一点,就会天天来看您!”

  一阵沉默过后,老张突然抱住孙子号啕大哭。动情一瞬,让接下来的事情进展异乎寻常的顺利。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老张每月探望孙子一次,寒暑假孙子到爷爷家住一段时间。

  “本案最后的结局让人欣慰,但纠结的过程也让人感叹。”肖东宇称,当下,离婚率剧增,家庭变故比例大幅增多,可以说这是一个家庭核心结构变迁加快的时代,相似事件已经并不少见。

  在司法实践中,像老张一样诉上法庭的情况也逐步增多,但不同判的现象屡有出现。

  数年前,同样在江西,抚州市南丰县法院也审理过一起“隔代探望”的案例:男子艾某与妻子彭某离婚后,艾某的父母经常去探望由女方抚养的孙子。后女方将孩子接到县里上幼儿园,艾老夫妇仍然经常去探视,有时未通知彭某就将孙子接回家。孩子的母亲感到不满,要求幼儿园除自己以外,不允许其他人探视孩子。艾老夫妇见不到孙子,情绪激动之下与彭某发生争吵,彭某一纸诉状将原公婆诉上法庭。

  南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支持了彭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艾老夫妇今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原告之子。

  在2007年,河北承德法院受理了一起涉“隔代探望权”的案件,却作出了与以上两起案件截然相反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等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但是,正确的行使隔代探望权能更好地与晚辈沟通和交流,有利于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判决爷爷奶奶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作为孩子的母亲须予以协助。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涂书田表示,目前,祖父母能否对孙子女进行探望,仍在法院的概念判断之下。也就是说,理解不同,作出的判决可能迥然不同。法律应以社会公德与子女权利最大化作为正当性依据,适应这个时代的特点,逐步完善探望权主体。

  左右为难

  9名大法官提6种意见

  公权力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家庭自治?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曾左右为难。2000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隔代探望的案件——特罗赛尔诉格兰维尔案,并为此类问题的解决定下了基调。

  故事发生在华盛顿。男孩特罗赛尔与女孩格兰维尔恋爱之后,虽然没有结婚,但育有两个女儿。他们共同生活了几年之后,于1991年分手,由女方格兰维尔抚养两个女儿。男方特罗赛尔则和他的父母经常一起来探望两个女儿,最初倒也相安无事。

  不幸的是,两年后特罗赛尔自杀身亡。老特罗赛尔夫妇伤心之余,时常思念孙女。他们仍然于原来的时间来探望。但是,同年冬季,女方格兰维尔开始反感他们的探望,并且将他们拒之门外。老特罗赛尔夫妇遂向华盛顿斯卡吉特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准许他们探望孙女。

  他们起诉的依据是华盛顿州的一项法律。这项关于州诉讼法的修正案第26条规定:“任何人于任何时间,有权请求法院审理访视未成年子女事件,法院如发现该项访视是为子女之最佳利益者则应准许之。”这一项法律并没有规定,老特罗赛尔夫妇是否有权探望,而是将这一事项的决定权交给了法院,并且将“子女之最佳利益”的实质判断权交给了办案法官。

  斯卡吉特郡法院的法官据此条进行了审判。他们认为,孙女与祖父母的接触通常有正面结果,并且认为老特罗赛尔夫妇来自于有爱心、正常中庸的大家庭,他们能为两个孙女提供堂兄弟姐妹、叔姨姑嫂的陪伴。因此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格兰维尔一方。

  格兰维尔因为无法证明老特罗赛尔的探望将导致不利后果,因而被宣告败诉。法官判决,每个月的周末、暑假中的一个星期及祖父母生日当天的4小时,可以允许祖孙相见。但法官同时要求老特罗赛尔夫妇不得单独向孙女述说她们父亲自杀身亡的事故。

  对此,格兰维尔不服,诉至华盛顿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受理之后,认为父母之外的第三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拥有诉请法院审理其会面访视权的诉权,只有在对未成年之女的抚养监护权利或义务处于法院审判程序之中时,第三人才拥有此项诉权。因而上诉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

  老特罗赛尔夫妇随后上诉至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又不同于前两审法院。州最高法院认为,州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不当,确实存在规定第三人有权诉请法院审理探望权的实在法,上诉法院曲解或忽视了法律。

  但是,州最高法院同时认为,这一法律虽然存在,但其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亲权自由与家庭自主,因而这一法律无效,老特罗赛尔夫妇作为第三人,没有提请法院审查其探望权的诉权。

  因此,州最高法院维持上诉审的结论。州最高法院同时认为,除非华盛顿州能够证明,干涉父母教养子女的自主权,将关系到本州的重大利益,否则州权及州的法律不得干涉家庭隐私与自治。

  特罗赛尔诉格兰维尔案最终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在9名大法官中引起强烈争议。9名大法官竟然提出了6种不同意见。最终,多数意见由著名的女性大法官奥康纳执笔,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大法官金斯伯格以及大法官布莱尔附议。这一判决也成为了决定家庭领域内法律问题的圭臬。

  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始终面对着这样的质疑:司法是否必要?以婚姻家庭法为例,法院所面对的家庭,大多已经是破碎或有破碎之危险的状态。这种状态下的家庭成员之间,假如再发生旷日持久、极费精力的诉讼,家庭结构可能会受到更严重的伤害。

  以这些“隔代探望”案件为例,前儿媳再婚之后,家庭结构可能再度恢复完整,假以时日,孩子也会渐渐接受继父,并且建立起新的亲情。但如果祖父母与前儿媳为了“隔代探望权”缠身于诉讼之中,孩子也会渐渐失去原来父亲这边亲戚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未必是最好的方式。假如在诉讼这个环节就阻却了冲突的升级,交由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或许才是对子女利益的最佳选择。

  越过泥泞

  弥补亲情伤痕是根本

  近年来,“隔代探望权”在学术和司法实践中都引起很大争议。对于很多人来说,“隔代探望”很遥远,但对有些人就犹如新闻中的情况那样,很现实。

  在网上搜索“隔代探望”可以发现,许多法律咨询论坛中都有此类咨询。“我女儿改嫁,外孙的奶奶以此为由不准我看外孙怎么办?”“儿子离婚了孙子跟女方,我们可以去看望孙子吗?”“儿媳改嫁带孙子去了外地,不告诉我们具体地址合法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涉及隔代探视权的案件类型有三类: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提起诉讼,诉请抚养孩子的一方保障隔代探视权;二是抚养孩子的一方诉请中止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视权,主要理由是隔代探视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三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藏匿孩子,侵犯未抚养孩子一方父母的探视权。

  那么,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判决呢?如果判决“隔代探望”成立的话,没有法律的现实依据;如果判决“隔代探望”不成立的话,又会伤害老人的心。

  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其实也有无奈之时。所以,最重要的还是唤起不同诉求者之间的共鸣,弥合心灵深处的伤痕,回到亲情的温暖轨道。

  生活中,可能有一万种“幸福感”,但血脉联系、互谅互敬带来的欣然,肯定是最永恒的幸福感之一。用法律、道德“审视”自己的诉求,从内心的“最柔软处”出发,相信每一个家庭都能越过泥泞与争执。

  制图/高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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