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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质检避免“红头文件”任性而为

2015年07月25日08:39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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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强制质检避免“红头文件”任性而为

  □本报见习记者周宵鹏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这部对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审查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将各级政府和人大相关文件纳入到“强制质检”的行列。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监督法、立法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防止立法违法、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措施。

  立法解决漏审滞审

  据了解,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起步较早。2007年和2010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出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对备案审查工作职责和程序均有所涉及。

  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新问题逐渐显现。冯志广坦言,河北存在报备不及时、各地对规范性标准认识不统一、有的地方还没有把规章以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在这项工作开展过程中,河北各地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审查的方式和标准认识不统一、做法不一致,市、县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健全、审查力量不足,尤其目前主要是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而未将规章以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直接影响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制定这一条例,不仅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法律规定的迫切需要与具体体现,也是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有效途径,对于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冯志广说。

  审查对象明确具体

  条例共22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报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接收、审查以及审查意见、建议的提出和办理,并对设区市规章的审查提出特殊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宁一鸣介绍,规范性文件大致分为属于法律范畴的立法性文件和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文件两部分。

  由于各地对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河北以往出现一些该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漏检”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为便于制定机关准确把握报送范围,有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对规范性文件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条例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公开发布的文件。

  “条例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和人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宁一鸣表示,具体哪些规范性文件需要报备审查,条例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政府文件中,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文件中,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报送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种情形严格审查

  条例规定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时限、应提交的材料和格式等要求。同时为了提高报备效率,减少纸质报备,还明确规定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条例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对于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内容,条例规定,规范性文件一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对应的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就会提出意见。

  在审查中,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补充相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制定机关、相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修改撤销违规文件

  在具体审查环节中,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交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办理。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经研究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确实存在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会同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机构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该次审查终止。

  同时,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法院、检察院认为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负责备案审查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条例还规定了对二者处理结果的告知义务。

  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一方,条例规定,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提出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反馈,该规范性文件随之进入人大撤销程序。

  条例明确,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可以书面提出陈述意见。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宁一鸣表示,条例对审查的相关程序和权利义务规定如此明确,如果规范性文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制定机关没有任何理由对审查机关的建议和意见置之不理。

  “部门自己制定文件,难以避免地会从各自利益出发,存在超越法定权限、制约社会发展、限定公民和法人权利等现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邵立淼说,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在法治框架之内,条例的出台必将有利于对这些现象的遏制。

  本报石家庄7月24日电

(来源:法制日报)

(责编: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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