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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日趋多元化

2015年07月25日08:41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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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日趋多元化

  □本报记者潘从武

  “案由类型繁杂,当事人的诉求多样化;诉讼主体多样化;一些法律依据滞后、不系统,导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没有统一标准,影响案件效果。”这是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召开的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案件类型多元化

  记者了解到,2014年新疆全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372件,增幅为13%。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增加,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高。

  据2014年新疆全区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统计,这些案件涉及十多种诉求。比如,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占到整个劳动争议案件的44.1%;追讨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等纠纷案件亦占有一定比例。当事人诉求多元化的特征较为明显。

  新疆高院立案二庭庭长石炜说,目前新疆全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呈现多样化趋势。涉及个体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的主体有公司、个体工商户、工程承包人雇佣的人员、运输公司挂靠司机雇佣的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及人员等诸多主体。除此,还有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因养老、退休、人事调动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业务销售人员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有所增加。

  执法尺度难统一

  新疆高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张有鹏说,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较强,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较多,导致执法尺度难以统一。

  石炜说,近年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章不断出台,但由于这些法律依据的滞后性及不系统性,导致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又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甚至是不同时期的不同部门可能又有不同的规定,因而给法院增加了困难。

  石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新疆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通过建立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创建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机制。

  审理难度增大

  张有鹏说,劳动争议案件复合性明显增强,审理难度较大。新疆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不少案件为当事人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和工作年限、工种、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都无依据可查。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从属地位,加之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决定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有关证据材料大多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在诉讼中,用人单位往往只提供对其有利证据,劳动者对自己的主张无法举证,给法院的查证工作带来难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进入诉讼前,已先行经过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矛盾经过积累,分歧较大,调解难度大。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新疆各级法院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职能作用,各地各级法院坚持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2014年,新疆全区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089件,调解1352件,撤诉777件,调撤率41.84%。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新疆高院还公布了6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

  本报乌鲁木齐7月24日电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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