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严惩“老赖”146人

□本报记者赵红旗
“依据刑法严厉打击失信‘老赖’,是改善执行环境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弘扬正气。”7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巡视员蒋克勤通报了河南全省法院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情况,发布追究“老赖”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据蒋克勤介绍,自去年11月至今年6月30日,河南全省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2131人。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146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135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4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5人;以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判处2人。
赚200万不还21万欠款
刘某与郭金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决,郭金欣归还刘某21万元。判决生效后,郭金欣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向宁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郭金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郭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状况。法院两次对郭实施司法拘留,郭仍不履行。
经调查,郭金欣自2013年以来承包多个建筑工程,获得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具有还款能力。郭金欣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宁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宁陵县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郭金欣负有执行判决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法院依法判决:郭金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
在吴某与靳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沁阳市法院判决靳廷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某炭款29431元。判决生效后,靳未履行判决义务。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靳拒不履行,法院对其拘留15日后,靳仍拒不履行。
经查,靳廷武建有门面房两间,其中一间用于出租。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靳廷武还修盖新房,归还他人欠款。
2015年1月20日,靳廷武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执行逮捕。2月4日,靳廷武的家属代其履行了判决义务。5月15日,沁阳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靳廷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外出逃避8万医疗费
在常某与刘俊民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刘俊民赔偿常某医疗费共计80125.5元。因刘俊民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常某于2013年2月20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向刘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刘拒不履行,后长期外出逃避债务,导致此案无法执行。
经查,刘俊民银行卡上有存款5008元;2013年9月3日,刘俊民还收到有关方面支付的赔偿款12万元。
2014年7月24日,法院执行人员根据线索在某工地将刘俊民抓获后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俊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有钱建楼“无钱”赔付
吴某等人与李水朋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襄城县法院判决李水朋赔偿吴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32836.85元。判决生效后,李未履行民事赔偿部分,吴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襄城县法院两次对李水朋司法拘留,李仍不履行判决义务。2014年7月,李水朋因拒绝报告财产状况,被拘留15日。执行人员查明,2012年至2014年间,李水朋用自有资金建2层楼房一处,支付承建人建筑款25500元。李水朋及其妻的银行账户有大笔资金往来。
李水朋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水朋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诉讼中,李水朋主动与受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2015年3月27日,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水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逃避执行购置商品房
岳某与张发轩货款纠纷一案,尉氏县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判令张发轩偿还岳某货款98805元。判决生效后,张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岳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仍置法院执行通知于不顾,既不主动履行,也不申报财产,而是逃避法院执行,并在陕西省西安市购置商品房,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张发轩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遂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尉氏县公安局开展了网上追逃,张被抓获归案后,迫于压力,筹措资金履行了还款义务。2014年12月15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发轩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赵某与邱继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台前县法院组织调解,向当事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邱继申在2014年6月20日前偿还原告赵某货款20万元,剩余货款及利息在2014年12月20日前还清。在诉讼中,法院对邱继申瓜子厂中的约1000包瓜子进行了保全。
调解书生效后,邱继申未主动履行,赵某于2014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给邱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履行完毕,但其拒不履行,还对保全查封中的约400包瓜子进行了处置。
被执行人邱继申明知是法院保全查封的物品仍进行处置,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台前县法院将其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对邱刑事羁押期间,其家人积极与法院联系,将执行款项履行完毕。2015年6月6日,台前县法院作出判决:邱继申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本报郑州7月24日电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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