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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水土保持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07月29日09:25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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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近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君指出,条例将为自治区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从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规范和要求,严格了水土保持的审批程序。

  针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不完善的状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制度,细化了监测监督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范围,结合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对于在其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提出了相应要求。(记者史万森 通讯员郭君怡)

(责编:刘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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