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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高院报告

2015年07月31日08:25    来源:广东人大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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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报告。记者获悉,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设立已进行实质性阶段,拟将省法院立案二庭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专业化审理环境资源纠纷民事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凌祁漫在报告中表示,省法院拟在不增加机构职数和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在原省法院立案二庭基础上更名,调配整合有关方面的审判人才,集中专业化审理环境资源纠纷民事案件,包括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等。

   此外,省法院还拟划分珠三角、粤北、粤西、粤东四个生态区域板块,并指定广州、清远、茂名、潮州四个中级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分别指定一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相应片区的环境类纠纷。海水、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由广州海事法院集中管辖。

   在集中管辖案件类型和模式上,报告提出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机构设立初期,仅对环境公益诉讼、跨区域的环境私益诉讼实行集中管辖,其他不涉及跨区域的环境私益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向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资源类纠纷暂不实行集中管辖。同时,从实际出发,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仅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暂不实行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模式。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 年7 月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并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构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提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凌祁漫指出,2012-2014 年,我省平均每年新收涉环境资源案件约3200 宗,同已在高院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的省份相比,略高于福建(2800 宗),远高于江苏、贵州、云南等省。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和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纠纷等司法解释和改革措施的出台,环境资源类纠纷,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还将出现大幅增长。从形势发展和现实需求看,在全省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是十分迫切。

(责编:刘茸、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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