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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08月07日06:30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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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严禁搭建影响布宫历史风貌建筑

□本报记者廖卫华

  □本报实习生聂新元

  西藏自治区唯一一个世界文化遗产——布达拉宫及其扩展项目罗布林卡、大昭寺的文化遗产保护已正式纳入人大立法保护范畴,近日在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编制布宫保护规划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荣少华介绍,为进一步明确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立法意图,避免社会公众理解上的差距,条例用了解释性条款作出表述:“布达拉宫文化遗产是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布达拉宫及其扩展项目大昭寺和罗布林卡。”

  针对管理体制不清等问题,条例规定,自治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协调解决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和拉萨市政府负责该规划的组织实施。自治区政府、拉萨市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与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

  划定文物保护范围

  条例共4章34条。根据条例规定,文化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和界桩。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在文物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种植危害文物安全的植物等12种行为。

  为保持布达拉宫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条例规定,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其高度、风格、体量、色调等应当符合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原建筑物上违规搭建影响布达拉宫文化遗产视线廊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对于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的建筑物,危害文物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视线廊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住建、规划等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住建、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文物行政部门。

  出现异常及时监测

  布达拉宫、大昭寺等世界文化遗产距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结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条例特别设置了监测制度。条例规定,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对布达拉宫文化遗产进行定期监测,形成定期监测报告,经自治区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对布达拉宫文化遗产出现的异常情况或危险因素,应当及时进行反应性监测。此外,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布达拉宫文化遗产本体建筑采取技术监测措施,建立建筑结构安全、地质灾害、气象灾害、人流量、环境、有害生物防治等监测预警系统和数据信息库。

  每年6月至10月是西藏旅游旺季,成千上万的中外游客来到拉萨都希望参观布达拉宫。出于布达拉宫文化遗产文保护的需要,条例赋予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科学核定和控制游客数量、滞留时间,确定开发区域和参观路线。

  重大事项专家咨询

  条例增加了一条专家咨询制度的条款:“对布达拉宫文化遗产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与布达拉宫文化遗产有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专家建议。同时,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将对在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为明确责任,条例专列了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在文物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及攀登、翻越文物和保护设施等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5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造成损失、损坏、损毁的,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倒卖布达拉宫文化遗产门票和相关凭证,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009年,自治区政府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保护办法》。荣少华称,为切实有效保护布达拉宫文化遗产的环境风貌、真实性、完整性,专门制定保护条例,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科研、保护等工作,将有力促进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法进行。

(来源:法制日报)

(责编: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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