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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特赦贪官的现实意义

王石川

2015年08月26日17:11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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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时隔40年,中国“特赦闸门”再度开启。此次特赦主要涉及两类人,一是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意即曾是有功之人,特赦这类人与当前主题契合。二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特赦这类人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概而言之,慎刑恤囚不仅无损法治尊严,反而助推法治建设。

其实,关注特赦了哪些人,也该关注哪些人未被特赦,比如贪官。此次特赦草案明确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可见,那些在深牢大狱的贪官,就别奢望被特赦了。

多年来,坊间也有呼吁特赦贪官的论调,这里的特赦有两层意义,一是贪官获刑后被特赦,二是贪官获刑前被特赦,比如官员交出赃款便既往不咎。时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的李永忠就建议过,设立一个全国性的“退赃账号”——让所有主动交出赃款的腐败分子,能够得到“赦免”,以消除长期积累下来的一笔笔腐败“呆账”。应该说,无论基于学术探讨还是保障言论自由,在此前提下探讨特赦贪官,多少还是有些现实意义的。不过,这些主张都遭到大众阻击,在业界也备受争议。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中国目前在反腐高潮阶段,谈特赦是不恰当的。这意味着动员号还没吹响就投降了,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对贪官不予特赦,此次特赦草案已给出明确答案。将贪污受贿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并列,都不在特赦之列。有网友认为这是小题大做,贪污受贿毕竟不是暴力犯罪,对他人肌体和生命未造成严重伤害。殊不知,贪污受贿对党风、政风、世风造成伤害,它损害的是国家的肌体,透支的是国家的未来,危害不可谓不大。比如,一个贪官就能败坏一个地方的官场,搞垮一个地方的经济,甚至影响到当地数十年才积累起来的形象——就像一提起王怀忠人们就想到阜阳是贪腐之地。

当前,公众对腐败深恶痛绝,中央对腐败也是零容忍。不赦免贪官,既表明了中央反腐的价值坐标,也与民众基调一致。反腐未有穷期,也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按照官场表达就是,反腐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只能持续加大力度反腐,不仅治标更要治本,不仅不特赦贪官,还要通过反腐法治化依法从严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传递的信号很明确,贪官被判死缓可能逃过一死,却不可能轻松出狱,必须把牢底坐穿。于此可见,贪官的前景越来越黯淡,这与当前反腐大势息息相关。因此,贪官被特赦的几率不大,起码这几年不可能。

(责编:沈王一、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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