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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民意如何?

2015年08月27日15:15  来源: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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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在现行的刑法中,有关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所判处的服刑年限存在较大差异。对强奸罪的量刑为有期徒刑3到10年,情节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对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过程中,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在逻辑判断上,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一性。强奸罪定义幼女无性同意权,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律成立强奸。但在嫖宿幼女罪则认为幼女有性同意权,因此不按强奸论处。二是在嫖宿幼女罪中,有隐含嫖宿对象为卖淫幼女,因此对幼女构成了污名化立法伤害;三是嫖宿幼女罪不利于严厉打击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如强奸三人以上幼女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嫖宿三名以上幼女,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一、舆情情况

自2015年8月24日16时至2015年8月25日16时,中青舆情监测室共监测到相关舆情信息数据如下表:

二、媒体观点

中国青年报发表《终止嫖宿幼女该罪是法律正义的回归》:“嫖宿幼女罪”的“先天性缺陷”在于,明显违背民法通则的规定,错误地赋予了幼女主动卖淫的资格和权利。事实上,幼女不具备“主动卖淫”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不能混同于成人所谓主动的“卖淫”,无论双方是否存在“买卖”行为,无论嫖宿的人是否知情,只能定义为强奸或者诱奸。

北京青年报发表《媒体:嫖宿幼女罪的存在间接承认幼女可“卖淫”》: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那么,作为幼女,其缺乏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知,心理与身体均不成熟。从法律范畴内而言,对于未成年儿童,在身心健康方面都给予侧重保护。嫖宿幼女罪则悖逆法律本义和内涵,行为人性侵幼女,可以趋向于较轻的罪名,嫖宿幼女罪无疑为行为人逃避法律严惩提供了机会。

京华时报发表《嫖宿幼女罪立与废,修法时代的标本》:“嫖宿”幼女的背后,实则给作为被害人的幼女贴上了“妓女”的标签,这一方面是对幼女尚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的漠视,另一方面又对被害幼女造成了二次伤害。

京华时报发表《嫖宿幼女罪立与废,修法时代的标本》: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2013年,全国以嫖宿幼女罪被判刑的被告人中仅有67%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高达33%-48%的嫖宿幼女罪被告人被低于法定刑量刑。嫖宿幼女罪在语义上和事实上鼓励了性侵幼女行为的发生。因为“嫖宿”长期以来仅被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它侵犯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或许这也是嫖宿幼女罪被列入“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真实原因。也正因为“嫖宿”这一用语,让那些觊觎幼女的“嫖客”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上的心理安全感。性侵幼女的个案在“嫖宿幼女罪”之下屡被轻判,与它并不合理的立法设计紧密相关。

三、专家观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说:“虽然嫖宿幼女比强奸罪的量刑起点高,但多人多次嫖宿幼女等恶劣行为却没有适用强奸罪的加重条款,反而定罪很低。”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说:“强奸罪的条款中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则是另外单独列出。二者有重合,司法实践的执行中也缺乏统一。”

其实,无论是1997年嫖宿幼女罪被单令出来,还是现今将要废除这一罪名,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并饱受争议。其中,最大的矛盾点就在于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两者在定罪年限上的区别。然而单就打击“嫖宿者”而言,废除该罪名有利也有弊。在强奸罪的定罪中最高处罚为死刑,而嫖宿罪最高处罚只有有期徒刑15年,从顶格处罚角度而言,废除“嫖宿幼女罪”有利于严判“嫖宿者”;但是嫖宿罪与强奸罪在最低处罚年限上也存在不同,嫖宿罪最低处罚为有期徒刑五年,而强奸罪为有期徒刑三年,从这一点来看,本应被惩处五年的“嫖宿者”则被法律自动“减刑”了两年。因此,社会各界争议不断。

但是废除“嫖宿幼女罪”还对一类人群具有严重性的打击。在“嫖宿幼女罪”的案件中,与“嫖宿者”发生性关系的幼女被称为“卖淫女。所以,那些介绍、引诱、容留以及组织、强迫幼女“卖淫”的“老鸨”,则只构成了介绍、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然而这一罪名通常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也仅被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若“嫖宿幼女罪”一律被视为“强奸罪”,那“老鸨”则为“嫖宿者”的共犯,同样将被判为强奸罪。因此,对“老鸨”的判处,从三年有期徒刑起算,情节严重者,最高可能判处死刑。所以,从这一方面考虑,废除“嫖宿幼女罪”刻不容缓。

保护幼女是法律的职责,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完善法律,科学法治,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安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健全的法律保护及社会环境,是创造和谐安定生活的重中之重。(作者:朱立雅)

(责编:沈王一、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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