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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有建议指出——

适当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本报记者 张洋 王比学
2015年11月04日12:30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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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前一阶段的试点工作,认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成效开始凸显,未来要积累更多经验,为深化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报告指出,试点一年多来,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15606件,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0.7%,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2.82%。这说明速裁试点工作是进展顺利、富有成效的。”李连宁委员说,不仅能够及时打击犯罪,还能有效节约司法成本,成效是明显的,应对试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从试点情况来看,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平稳有序,特别是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高,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陈秀榕委员说。

  分组会议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分享了武汉市试点一年来的经验,并结合实际在适用罪名、条件等方面提出改进的建议。“一是扩大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如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基层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绝大部分情节较轻,实际判处刑期基本都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且犯罪事实也较清楚、简单,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要求。二是放宽对累犯、再犯等条件的限制。实践中大量轻微的刑事案件,即便是有累犯、再犯的情节,判处的有期徒刑也都在一年以下,因此,放宽该条件的限制,能让占基层法院受理案件较大比例的盗窃犯罪等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赵斌说。

  龙超云委员也表达了类似观点,认为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过小,不能充分发挥速裁程序的功能优势,建议将案件范围界定在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陈光国委员在本次会议召开前专门做了调查研究,他将基层法院、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带到了会上。“当速裁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时,被告人出具的具结书和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检察机关按照速裁程序制作的起诉书是否需要变更?希望在这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有的基层法官提出,他们不仅没有感觉到工作量减少,反而认为工作紧张程度增加,主要问题在于速裁程序虽然简化了庭审过程,但庭前、庭后工作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点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陈光国说,“有些同志建议,最高法能不能对速裁的审理程序进一步优化,以便在案件审理时采用更加机动、灵活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董中原委员建议加大宣传教育工作。“选择速裁程序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让他们充分了解这一制度,并判断这一制度对他们的利弊得失,是积极稳妥推行速裁程序的关键。未来,可编写简明扼要的折页手册,对这一制度进行宣传。”


  《 人民日报 》( 2015年11月04日 21 版)
(责编:刘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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