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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缺位 莫让个人买单(论法)

杨子强
2015年11月04日12:34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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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懒政”思维不仅有违市场精神,更在无形中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近日,浙江大学学生陈某因火车票不慎遗失被要求强制补票而将铁路局告上法庭。似曾相识的案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发现,陈某的遭遇不是个案,早在一年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就已经在一起相似的案件中做出了明确裁判,判决铁路局向乘客退还补票票款。

  为什么普遍存在的类似遭遇加上明白无误的法院裁判,仍然无法让“铁老大”改变不合法理的霸王条款?甚至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再次提起诉讼时,维权之路依然难言轻松?

  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公益诉讼可以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但这一“入法不久”的新制度,却面临空置的危险。今年初,浙江省消协就“遗失实名车票必须补票”的霸王条款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结果被裁定不予受理。“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的遭遇,充分说明了公益诉讼制度在当前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在网络实名购票成为主要购票方式的当下,除了纸质车票,电子车票、订票短信、支付记录、甚至是身份证号等,只要能达到“票、证、人”相符的效果,都可以成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的凭证。如果铁路部门把“增加验票难度、提高核对成本”等理由作为拒绝放开凭证范围的借口,这种“懒政”思维不仅有违市场精神,更在无形中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铁路部门“遗失实名车票必须补票”的规定,针对的是所有购票乘车的消费者,这一“霸王条款”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属于公益诉讼保护的对象。

  从诉讼主体范围上看,2014年开始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像浙江省消协这样的组织显然已经具备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公益诉讼的重要价值在于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和最优的诉讼结构保护最大范围的公众利益。在普通乘客与“铁老大”这样的公益诉讼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体与侵害方的地位悬殊,像浙江大学陈某一样选择以“打官司”的方式维权,既需要勇气,更需要付出巨大成本,很多人不得不放弃。而消协等组织的维权能力比公民个人要强大得多,如果有他们撑腰,不仅胜诉的可能性更大,而且公益诉讼的裁判结果还能让所有境况相同的当事人共同受益,从而从整体上降低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因此,只有通过激活公益诉讼的力量,避免一味地将公益诉讼拒之门外,才能更好地保护“沉默的大多数”。


  《 人民日报 》( 2015年11月04日 19 版)
(责编:刘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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