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国共产党新闻强国社区论坛政务通博客微博育儿宝E政播客SNS人民电视|群众路线网人大政协工会妇联科协 设为首页|网站地图

人民网首页 新闻专题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数据库2019两会调查中国人大60周年纪念专题

重庆表决通过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2015年11月27日09:40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      字号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今天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13条,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依据,对重庆市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宣誓誓词、仪式组织、基本程序等进行了细化。

  强化工作人员宪法意识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向先全说,制定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现实要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宪法宣誓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前出台对接法律要求、符合重庆实际的办法,为全市开展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势在必行。

  据悉,目前浙江、内蒙古、福建、河南等地已制定了办法,其他各省(区、市)的办法均计划在年内出台。向先全说:“有必要抓紧制定实施办法,为全市‘一府两院’、县乡人大具体实施预留一定的时间,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市全面、规范和有效实施。”

  细化宣誓仪式适用对象

  关于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按照此规定,重庆市级到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均涵盖其中,种类较多,主要涉及四类人员: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据了解,临时机构组成人员,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大选举的主席团成员,挂职、代理人选以及人民陪审员等没有纳入或没有明确纳入宪法宣誓范围。

  明确宣誓仪式组织主体

  向先全介绍,办法本着既严格依法、又便于组织实施的原则,对宣誓仪式的组织主体和组织方式作了原则规定。根据不同适用对象,分别明确了宣誓仪式的组织主体。

  办法规定,大会主席团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两院”以及任命机关均有权组织宣誓仪式。

  办法还对宣誓仪式的组织方式、具体时限、基本程序和场所布置等作了规定。

  办法还规定,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并按照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报备。

  统一宪法宣誓仪式标准

  办法指出,宣誓人员虽然工作岗位各不相同,但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词应当一致,适用于所有宣誓人员。因此,办法采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誓词内容。

  据悉,为了体现宪法宣誓的庄严神圣,办法将宣誓场所布置统一规范为悬挂国旗及国徽,并且各地在具体实施时可考虑统一规范宣誓用的宪法版本以及根据有关惯例规范统一明确的正装范围。(记者  吴晓锋)

(责编:刘茸、张雨)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