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国共产党新闻强国社区论坛政务通博客微博育儿宝E政播客SNS人民电视|群众路线网人大政协工会妇联科协 设为首页|网站地图

人民网首页 新闻专题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数据库2019两会调查中国人大60周年纪念专题

甘肃修订预算审批监督条例:政府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2015年12月07日08:51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      字号

  新修订的《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偿还责任,市县政府举借的债务,省级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记者周文馨 赵志锋)

(责编:刘茸、张雨)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