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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湿地保护条例出台 将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2015年12月07日08:52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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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近日获得通过,这是安徽省在湿地保护方面的第一部法规,标志着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正式迈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列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提高湿地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同时,应科学合理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条例还要求建立湿地分级保护制度,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方案时,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征求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意见。

  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等十种行为,均被明令禁止。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 范天娇)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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