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打印遗嘱有风险

两份遗嘱,虽说是打印的,但有被继承人的签名和手印,却被法院终审判决无效,不但佟桂芬无法接受,很多人也不能理解。对此,法官作了解释。他认为,本院判决的意义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给人们提了一个醒:打印后盖章、签名、按手印的字据背后,隐藏着不小的法律风险。
随着打印技术的普及,民事活动中需要签字画押的,人们已越来越习惯于打印后签字画押。从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来看,打印的契约、字据等,当事人在签字画押前,一般会认真阅读,仔细研判,对于于己不利的,或者有异议的内容,一般也会要求进行修改,直到能够接受,才会在打印件上签字画押。因此,对于打印的契约、字据等,只要当事人签字画押了,从人们的情感上来说,一般不会有人再去质疑它的法律效力。
但法官提醒,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活动中,存在着比较高的道德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消除风险,法律从公平、正义出发,对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比较典型的就是继承法。我国继承法第17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依据该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考虑到立遗嘱者往往年老体衰,甚至是处于垂危之际,可能已经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不排除有人为了争夺遗产,将打印好的遗嘱在被继承人没有意识,或者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愿强行按上被继承人手印的情况。此类打印的遗嘱自然无效。
问题是,对于打印的又签字画押的契约、字据,如何去辨别真伪?如何去认定它的效力?法官介绍,对于这类打印材料,首先推定是有效的。如果对方对此提出抗辩,并提出了合理的怀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那么提供契约、字据的一方就要举证该契约、字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否则,其效力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具体到本案,法官强调,判决并不是否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而是对于打印的遗嘱,对方提出立嘱人病入膏肓,又不会使用电脑,该理由足以怀疑遗嘱不是立遗嘱人自书的,不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这样的情况下,提交遗嘱的一方,就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该遗嘱体现了立遗嘱者的意愿,如进行了公证,有无利害关系的两名以上的证人证明等,但佟桂芬并不能举证证明,因此,二审法院以打印遗嘱缺乏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要件为由判决无效。
(文中人名系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