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

行政程序立法,时机成熟了吗(对话)

本报记者 魏哲哲
2015年12月16日08:30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小字号

  对话人: 

  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名誉会长 应松年 

  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长 周成奎 

  中国立法学研究会会长 张春生

  

  近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中国行政程序法”研讨会上,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长周成奎、中国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春生,就中国行政程序的立法问题发表了各自观点。

  记者: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如何理解行政程序的重要性?

  应松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提出了多项具体部署。其中,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多项部署要求都是涉及行政程序的,特别是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实践充分证明,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是实体能按照既定轨道得以准确落实、最终实现目标的重要保障。程序越规范科学,实体行为就越有章可循,经济社会发展就越井然有序。目前,我们亟须推进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记者:在完善程序制度方面,我们目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努力?

  应松年:近20年来,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的进行了努力:

  第一方面是从分散的程序制度着手。长期以来,我们重实体轻程序,缺乏对行政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的足够重视。直到行政诉讼法制订以后,才有相关立法部门和学者着手考虑制订程序法,但是当时立法条件并不成熟,很难立即组织制订行政程序法。因此,当时国家从几个重要的行政行为开始,先后制订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程序制度。

  今天,程序正义越来越被提及和重视,百姓也愈发通过合法程序维护合法权益、表达利益诉求。比如说水价要不要上涨,很多地方都会事先自发组织开展听证会等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深刻认识到,单独的、分散的行政程序立法是不够的,确实需要统一立法,使得那些难以单独制订的、而实践当中又非常需要的行政行为,都能实现有法可依。这样也能避免不同法律对同一行政行为的重复规定,节约立法成本。

  另一方面是很多地方开始探索制订行政程序规定,甚至考虑将其进一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些努力也为我们制订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积累了经验,做足了准备。

  记者:当前,推进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时机成熟了吗?

  周成奎:现在是一个推进行政程序立法的好时机。

  第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那么,基本建成的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央部署,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标准:要依法制订、行使、制约、监督权力;要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要推进综合执法;要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是一项重要工作。五中全会提出,各个领域的基本的制度都要形成,行政程序属于基本制度,行政程序方面我们仍存在很多的制度漏洞,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行政程序立法自然是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第二,行政程序是决策科学化的一个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始终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但是也有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当中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程序问题。

  第三,严格按程序办事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保证人民主体利益,我想不只是我们的发展,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实现政府活动始终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方面也离不开行政程序对行政活动的规范。

  张春生:行政程序经历了一个由附属物到独立存在、由零散到相对系统、由低层级向高层级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既是我们的历史,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逻辑。认识是一步一步来的,一开头就搞一个法典式的行政程序法,不但写不出来,到了地方也执行不了。现在,我觉得应该提上日程,现在积累的条件够了、成熟了。


  《 人民日报 》( 2015年12月16日 19 版)
(责编:刘茸、张雨)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