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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119件地方性法规接受全面“体检”

2016年02月16日11:16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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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对云南省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不仅要使法规自身得到完善,还要担负起确保地方立法活动更加有序、确保制定出的法规更加规范的任务。此外,还要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东近日在云南省地方性法规立法评估委员会新闻通气会上说,近些年来制定出台的云南省地方性法规,有的政策性、模糊性语言比较多,造成部分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规的有效实施。

  组成8个评估小组

  2015年5月20日,为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落实云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提出的加强立法评估工作的要求,经云南省委同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对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实施时间超过5年且最近5年内未经修改的现行有效的119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整体立法后评估工作。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处处长张钧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此次立法后评估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开展,具体工作在《云南省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下进行。

  在此次立法后评估工作中,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邀请了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大学、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的法学院系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权益保护类、宪法相关法类、社会管理类、环境资源类、农业林业类、城建交通科技类、财政经济类、教育文化卫生类等8个类别评估小组,负责开展具体评估工作。每个评估小组将负责14到16件法规的评估工作,经小组评估、交叉评估、复议评估等程序,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

  调整传统立法理念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担任社会管理类评估小组组长,他介绍,自去年5月启动对社会管理类法规进行评估工作以来,小组成员围绕所要评估的法规进行问卷调查发现,社会管理类法规颁布实施以后,各级政府部门都相继做了相应的宣传工作,使社会管理类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到了实处,加上云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社会管理类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管理类法规的实施。

  曾粤兴同时指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贯彻实施社会管理类法规中还存在学习力度不够,贯彻缺乏一定深度,对社会管理类法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待提高。特别是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州(市)社会管理机构不够健全,人员、经费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直接影响了社会管理类法规的有效实施。

  “通过走访与调查获知,政府工作人员对社会管理类法规的知晓率还不高,部分领导未能充分认识到社会管理类法规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整体应用社会管理类法规的能力和水平还比较低。另外,广大民众对云南省社会管理类法规的内容知之不多,很难有效配合法规的实施,也不知悉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曾粤兴说。

  “要坚持科学立法的导向。”曾粤兴强调,今后一个时期,立法任务对立法质量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对宜粗不宜细的传统立法理念作出调整,使立法工作更加注重规划设计,更加注重科学规范。

  改进地方立法质量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仕龙担任环境资源类评估小组组长,他介绍,环境资源类法规评估小组对云南省14件环境资源类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操作性、规范性和实质性进行分析,对其实施绩效及制度设计作出客观评价,最后,又围绕14件环境资源类地方性法规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提出改进立法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迄今,云南省主要环境资源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共有170件,涉及旅游、农业、气象、自然资源等行业。云南要努力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而云南又是生态十分脆弱的省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石漠化治理等环境问题,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也对地方环境资源立法提出新要求,我们以科学立法和提高立法质量的视角,提出云南立法要注意云南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客观需要以及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系,以保证环境资源地方立法内部以及环境资源法与其他地方法、中央立法之间的和谐,从而实现其功能的最大化。”杨仕龙说。

  “我觉得没有必要‘一湖一法’‘一区一法’,效果很不好。”陈云东指出。

  陈云东说,地方立法时需要看是否有立法的必要性,立法是否与宪法、法律及整个法律体系相衔接,立法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和效益是否积极正面,立法、执法和守法成本是否低廉。

  陈云东认为,从具体法规来看,有的鼓励、支持、引导等政策性、模糊性语言比较多,造成条文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影响法规的实施。为增强法律条文的规范性、操作性,建议除对条文规范性、操作性提出总体要求外,还可以增加专门款项,从立法技术角度对法律条文语言表述作出具体要求。建议在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查中,明确立法技术审查有关内容,以确保立法质量。

  避免“一事一条例”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于定明担任财政经济类评估小组组长,他介绍,在启动评估工作后,先后对《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等进行了立法后评估。《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虽完善了供用电制度,但在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操作性方面均存在较多问题,鉴于现在正处于新一轮电力制度改革时期,建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尽快对《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进行系统性修改,同时借鉴河南、重庆等地的经验,采取专章规定的方式增加电力用户权益和监督监察的相关内容。

  但从长远来看,鉴于《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地方特色不够强,其上位法电力法的可操作性亦存在不足,且电力体制改革正在进行过程中,建议制定一部系统的地方性电力综合条例。

  “具体而言,云南省目前有《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建议在废止前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将这三部地方性法规和一部地方政府规章所规制的内容统一来制定一部《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综合规定发电、电力规划与建设、输配电、电力调度、电力设施保护、售电等内容。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事一条例’的立法方式所带来的立法成本过高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可以系统性规范云南电力工作,进一步完善云南地方电力法治,促进云南电力事业发展。”于定明说。(记者 刘百军 石飞)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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