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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进展:环资委开展饮用水安全法研究论证 长江法或列入立法规划

2016年02月16日14:59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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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环资委将继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合作,积极开展对饮用水安全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促进其尽早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胡季强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要求制定饮用水安全法的议案。议案提出,饮用水安全立法已经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制定饮用水安全法有利于切实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水安全法律制度;有利于使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与世界接轨。制定饮用水安全法必须凸现预防为主,明确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与生态平衡相结合,明确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最佳适用技术原则。

  水利部认为,近年来,虽然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印发实施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8—2020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定期组织流域机构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安全评估等工作,但总的来说,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饮用水安全的规定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还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全面保护,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环境保护部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江河湖泊污染形势严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保护区制度落实不到位,水环境监测及应急防控能力滞后,难以满足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形势的需要。环境保护部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政策,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系统性、整体性考虑不足,饮用水安全立法十分迫切。

  环资委认为,饮用水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大问题,社会普遍关注,国家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就水安全保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不能把饮水不安全问题带入小康社会。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实行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2015年再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饮用水安全包括水源地、供水设施、农村饮水安全等各个环节,涉及水质保护、水量保障、水源涵养及生态保护、工程运行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加大对饮用水安全立法的研究,尽早完善饮用水安全立法。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如必须凸显预防为主、明确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与生态平衡相结合、明确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最佳适用技术原则等具体意见和建议,针对性较强。

  ◎文化产业促进法

  正抓紧进行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了解到,近年来,文化部把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着力推进,于2015年9月牵头成立了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机构,目前正在抓紧进行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王燕文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的议案。议案提出,为保障文化体制改革全面深入进行,推动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建议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制度规范,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责任,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系,科学设置法律责任。

  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教科文卫委员会十分重视这项立法工作,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提出立法建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督促其在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议案中的意见和建议。

  ◎长江法

  条件成熟时将会列入立法规划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环资委将继续开展长江流域立法研究论证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将长江流域立法列入立法规划。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陈晶莹、姚海同、刘雅鸣、傅琼华等128位代表提出4件关于制定长江法的议案。议案提出,长江流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十分突出。长江经济带沿江流域的水环境状况仍十分严峻,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破坏等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长江法,统一规范长江流域的经济活动、管理活动,调整长江流域开发、利用、保护和污染防治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证长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并满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水利部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保障国家水安全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当前,长江流域管理法规尚不健全,已有社会法律法规存在操作性不强、衔接不够的问题。面对长江经济带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流域管理体系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涉水管理体制机制亟待创新,执法监督亟待加强,流域管理手段亟待优化提升。开展长江流域立法,对于强化长江水治理、保障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水利部已经组织开展了长江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

  环资委认为,长江流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开展长江流域立法,有助于促进流域开发保护中的薄弱环节建设,为解决长江流域突出水安全问题提供支持和保障。长江流域立法具有涉及省级行政区多、流域面积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高、跨部门跨地区协调任务重等特点。环资委高度重视长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一方面将积极推动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大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以长江法立法前期研究为中心,做好相关专题研究,推进综合性的长江法立法进程。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针对性较强,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有关长江流域立法中认真研究,充分予以考虑。(记者 陈丽平)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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