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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无禁区 对家暴零容忍

人大法工委官员答问:家暴不是家务事

本报记者  魏哲哲
2016年04月01日08:23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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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庭暴力法从3月1日开始施行,一个月来,在社会生活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阚珂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吗,为什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干预?

  阚珂:家庭暴力是野蛮、落后的陋习,与社会文明进步格格不入。虽然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当中,但后果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女子监狱调研时,了解到有不少服刑人员是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最后走向极端:妻子以暴制暴,将丈夫杀死。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但是需要法律介入加以干预。有了这部法之后,家暴就不再是家务事了。这部法不是一部软法,而是一部硬法,是能解决问题的法。反家暴无禁区,对家暴零容忍,反家暴不问动机。

  记者:为什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经历了这么漫长的过程?

  阚珂:如果从1995年算起到2015年,反家暴立法经过了20年的时间。应该说对通过立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没有异议的,问题在于:

  第一,是在相关的法律中对禁止家庭暴力分别做出规定,还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第二,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能不能解决问题?怎样界定家庭暴力?有些典型的比较好界定,有些不好界定,这是立法的一个难度。家庭暴力问题具有特殊性,发生在家庭内部,家庭矛盾、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之间的界限不容易区分,一些复杂的家庭关系等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此外,公权力在什么时候介入?这些问题都是立法中的难点。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过程中把握了哪些原则?

  阚珂:第一个原则,既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态度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实际。按照这一原则,法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立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不是为了加剧家庭纠纷、激化家庭矛盾。法律还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这也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对加害人要不要处罚,要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比如要拘留加害人,受害人同意不同意,有时是真心不同意,有时碍于个人顾虑是口头不同意,法律专门写上了“真实意愿”,对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

  第二个原则,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比如法律规定了有关单位发现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而且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以裁定的形式做出,这样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很好地衔接了起来,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有关部门接到相关投诉,给予帮助和处理。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状态时,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负责安置。这是规定公权力介入的条件。

  第三个原则,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记者:法律实施以来,有些公安干警对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告诫书的性质存在困惑。出具告诫书是不是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当事人能不能就告诫书提起行政诉讼?

  阚珂:立法的原意是,出具告诫书是一种批评教育的形式,是对实施家暴的人的行为一个正确的指引,不是处罚,告诫书是一种行政指导文件。所以出具告诫书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受理就告诫书提起的行政诉讼。

  在现实中告诫书对加害人能起到教育的作用;同时,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告诫书具有固定证据的作用。

  记者:怎样理解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阚珂: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在立法过程,公安机关和法院都问我们,“协助”是什么意思?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四项措施。立法的原意是第二十九条规定前两项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公安派出所在城市设在社区当中,在农村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出警最迅速,同时公安机关也有责任保护受害人人身不受侵害。第三项、第四项由人民法院执行。

  记者: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里的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指的是谁?是否包括没有婚姻关系的人,比如说“小三”?

  阚珂:立法原意指的是,虽不是家庭成员,但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和同居关系的人。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同居关系”是指,在一些较偏远的农村形成的习惯,结婚只办了婚礼,双方家庭认可、村里也认同,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

  对反家庭暴力法这一规定应明确的是,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同居双方都有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即保护权利不保护关系。

  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有人提出对“小三”怎么办?讨论认为,“小三”的人身权利也要保护,但是不保护这种关系。

  记者:冷暴力等情形并未纳入到反家庭暴力法中,请问是如何考虑的?

  阚珂:社会上一般认为,家暴分四种类型:身体的、精神的、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这部法律明确的是前两种。

  对后两种有不同意见,其中有意见认为性暴力说不清楚,也很难界定,公权力怎么介入,取证非常困难。经济控制也有很复杂的因素。还有冷暴力,比如有的提出多长时间不说话、不交流就是冷暴力。

  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复杂性和当前社会的认识程度,对这些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出规定。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个月来,效果如何?有何期待?

  阚珂:这部法律实施之后,我注意看了相关报道,社会反响是好的。在立法过程中我们的调研,也了解到在出现家庭暴力之初及时干预,是比较有效的。

  反家庭暴力是关系家庭和社会的事。有人说,全世界没有任何婚姻制度可以承诺给人幸福,但应当有制度使人可以避免极端的不幸。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成为避免家庭发生极端不幸的法律制度,这也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追求的工作目标之一。


  《 人民日报 》( 2016年04月01日 09 版)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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