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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出台志愿服务条例: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活动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2016年04月19日08:16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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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团体、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近日提交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对适用范围、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志愿者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志愿服务的保障与支持、志愿服务的风险预防、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志愿服务在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明确志愿者条件权利义务

  近年来,辽宁省的志愿服务发展较快,志愿服务组织网络不断完善,以“郭明义爱心团队”为代表的辽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迅猛,目前,辽宁省共有志愿者500余万人,志愿服务队伍3万余支,其中已有注册志愿者385万人,行业志愿者队伍总数8822支,志愿服务站(队)两万余个,志愿服务基地4699个。

  “随着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志愿服务体制不完善、运行机制不规范、保障极不到位、志愿服务行为缺乏有效引导和规范、志愿者权益保障与法律责任缺失的问题日益突显,迫切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辽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长江表示,尽快出台《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从立法层面上对全省志愿服务予以引领和规范,通过立法来确立、规范并调整志愿服务活动中新型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辽宁全省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是十分必要。

  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的基础平台。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考虑到志愿服务活动参与主体不仅限于志愿服务组织,其他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也需要规范,草案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以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队等形式申请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分支机构或团体成员。”

  而志愿者则是志愿服务的重要载体。草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同时,草案对志愿者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分别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志愿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的意愿、时间和相应的服务能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相关服务所需要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条件;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

  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和管理

  针对志愿服务,草案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范了志愿服务的范围。志愿服务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恤幼、赈灾等活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法治、环境保护和网络文明等事业发展的活动;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其他活动。

  二是规范了志愿服务协议的适用与内容。其中规定,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志愿者的培训;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风险保障措施;志愿者责任的免除;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方式等。

  三是规范了专业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其中规定,开展具有专业资质、技能要求的志愿服务,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志愿者的专业资质认定、技能培训和服务保障工作。在参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时,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及其指定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四是规范了志愿服务相关保障。其中规定,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使用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志愿者办理人身保险提供优惠。

  服务发生争议多渠道解决

  草案从保护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角度,规定了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并对志愿者个人开展志愿服务和参加由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作了细化。

  草案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志愿者个人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志愿者因个人过错造成原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因志愿服务对象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对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由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规定,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志愿者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第三人取得赔偿;志愿者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志愿者对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自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其追偿。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明确拒绝志愿者提供服务的,不承担志愿者从事服务活动中遭受损失所造成的民事责任。(记者  韩宇)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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