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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职业病防治法》

安  轩
2016年04月26日08:20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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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2月31日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与修订前比较,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着重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方针,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各地区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部门分工负责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

  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病可申请救助

  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十几年之后才有可能暴露出来。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此类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

  一直以来,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高危粉尘作业”写入法条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将“高危粉尘作业”纳入特殊管理序列,与放射性、高毒等作业并列,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人民日报 》( 2016年04月26日 13 版)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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