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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立法应凝聚社会共识(问政)

——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

本报记者 彭 波
2016年05月18日08:46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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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好的医疗环境需要法治的坚强保障。目前,基本医疗卫生法已被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近日,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

  记者: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卫生法治的关系?

  王晨光:医药卫生法治是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面对的问题纷乱复杂,但缺乏共识是一个普遍现象和关键症结。比如,社会上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把本应是共同对付疾病的“战友”割裂成严重对立的对手,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的医疗卫生秩序,而且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这些现象背后是基于各种不同利益基础上的诉求纷争,消蚀了医药卫生体制所应有的社会共识。

  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宗旨是保障公民健康,相应的医疗卫生法制也应该以保障公民健康权为法律基础,形成最大的社会共识。尽管医疗服务、药品研发、公共卫生等领域面临不同的挑战和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甚至利益冲突,但是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应当站在社会利益共同体的高度,以保障公民健康权为宗旨,打造不同利益主体及其诉求都赖以存在的共同基础,为当前医药卫生领域改革和医药卫生法治建设提供明确指引和法理基础。

  记者:基本医疗卫生法着重要解决哪些问题?

  王晨光: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在进入深水区,现实医药卫生领域中出现的诸多重大问题也使得建立相应的卫生法体系和医药卫生法治迫在眉睫。

  医疗服务在一定意义上是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分配的均等化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尽管不能否定医疗服务的市场运作,但也不能完全用市场中商业或民事合同来界定医疗服务。因此,草拟中的基本医疗卫生法应是以保障公民健康权为宗旨,以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线,对所有相关的医疗卫生主体、其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体制、医疗服务类型等进行规范的基础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法应当是处于基础性地位的宏观框架式法律,对于形成我国医药卫生法治体系应起到统领性作用。

  记者:基本医疗卫生法如何体现“保障健康权”这一最高宗旨?

  王晨光:健康权属于“积极人权”,需要通过政府、社会、其他组织和专业人员的帮助才能获得最大程度的实现。

  在建构医药卫生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健康权的特点,明确国家负有促进公民健康和提供尽可能高的基本医疗服务的法律责任,围绕健康权保障,建构我国的医药卫生法治体系。首先,国家、社会和所有人都要尊重公民健康权,确保所有从事健康服务和健康产品行业的机构和人员不能用经济效益或产业利益来侵害或取代公民健康权。其次,建立科学的医疗服务法制体系,明确医疗卫生领域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有序可行的分级诊疗和转诊制度,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其三,国家应制定发展健康事业的规划、推动医药科学和产业发展的规划等,并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此外,国家还要建立公民和社会组织参加医疗卫生立法、决策和运行的参与机制。


  《 人民日报 》( 2016年05月18日 19 版)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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